遇险情弃车逃致坐车人伤残 电瓶车主担主责
导读:
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电瓶三轮车载人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曾某即三轮电瓶车车主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计195990.83元。
2008年6月12日下午,原告黄某与被告曾某相约,坐被告的三轮电瓶车进城购买衣服。回来时,因双方都很高兴,于是原告黄某就乘坐在被告驾驶的三轮电瓶车驾驶位边上。当途经323国道与南康岭背村交界处下坡路段时,被告曾某看见一人骑自行车上坡相向而行,便惊慌失措,径直从车上跳下。三轮电瓶车因无人控制,碰撞在路边的房屋上,致原告摔伤左膝部。伤后,原告住院治疗,2009年3月20日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并需进行左膝关节置换手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95990.8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却共同挤坐在仅为一人提供的三轮电瓶车的驾驶位上,给途中安全带来了隐患,为此双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被告在驾驶电瓶车时,面对相向而行的人,缺乏理性,从车上跳下,导致原告伤残,应负主要责任。
为此,法院依据原、被告的责任和本地的实际情况,予双方进行法律释明,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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