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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大巴致乘客受伤 神舟国旅与中青旅对簿公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18:49:26 人浏览

导读: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旅游服务分公司被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原告神舟国旅诉称,2007年6月8日,某研究所与原告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原告为研究所共计51名老人提供红旗渠、安阳三日旅游服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旅游服务分公司被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神舟国旅诉称,2007年6月8日,某研究所与原告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原告为研究所共计51名老人提供红旗渠、安阳三日旅游服务。为解决旅游人员运输问题,原告与有资质的运输企业中青旅旅游分公司达成口头运输协议,由中青旅旅游分公司指派司机张某驾驶大巴旅行车提供运输服务,约定运输费8500元。原告所属履行团乘汽车于6月11日出发,6月12日下午6时行至林县前往安阳的路上,由于车速较快,司机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后排4位老同志受伤。随即被导游送往安阳人民医院救治,救治费由原告垫付,且未支付车辆租赁费,待损失处理完毕后另行结算。2008年6月4日,原告与其中一位受害人林某达成协议,约定原告除给付林某治疗期间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交通费、治疗物品外,还就营养、护理、损失补偿等一次性给付2000元。其他三位受害人于2008年6月向朝阳法院起诉,并被终审判决原告分别向马某、张某、冯某支付各项费用45280.25元、33953.16元、6070元。原告已履行完毕上述判决。

  原告认为中青旅旅游分公司作为提供车辆运输服务方,有义务安全运送旅客,现因中青旅旅游分公司的过错造成原告损失,中青旅作为中青旅旅游分公司的上级法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履行合同过错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95151.41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中青旅旅游分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被反诉人神舟国旅支付欠付的租车费用8500元。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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