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未开通燃气 业主法院维权获支持
导读: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东安恒新房地产公司未按期开通燃气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依法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限期三个月要求开发商开通燃气。
原告周先生及妻子诉称,2005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尚东庭小区房屋。合同约定基础设施燃气在达到入住率50%即开通,否则被告按日计算支付全部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现小区入住达到50%,燃气仍未开通,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约为原告开通燃气。
而东安恒新房地产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却并不认可,其辩称尚东庭小区入住率没有达到50%,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中约定燃气达到入住率50%即可开通,被告虽辩称原告居住小区入住率未达50%,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法院认可原告主张其居住小区入住率已达到50%,故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理应为原告居住的房屋开通然气,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居住房屋开通燃气,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开通燃气需要一定施工时间,故应给予被告合理时间,具体时间由法院酌定。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东安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周先生及妻子居住的北京市通州区东潞苑北区房屋开通燃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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