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儿子莫名坠楼身亡 亲人反目对簿公堂

儿子莫名坠楼身亡 亲人反目对簿公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12:24:56 人浏览

导读:

20岁的王田(化名)有智力障碍,他在奶奶家时坠楼身亡,原因不明。王田的父亲王先生及继母李女士认为孩子的奶奶、姑姑对这次意外负有责任,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等共计51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王先生

  20岁的王田(化名)有智力障碍,他在奶奶家时坠楼身亡,原因不明。王田的父亲王先生及继母李女士认为孩子的奶奶、姑姑对这次意外负有责任,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等共计51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今天上午,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先生及李女士起诉称,2007年7月25日,王田从他姑姑居住的房中坠楼身亡,坠楼原因不明。该房屋的产权人和管理人是王田的奶奶。事发20多个小时后,王田的姑姑和奶奶才告诉他们孩子摔着了。当他们赶到王田的奶奶家时并没有看到孩子,王田的奶奶、姑姑也没有向他们说明情况,只给了他们公安局的电话号码,他们给公安局打电话才知道孩子出了事。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称王田是高坠死亡,系非正常死亡。

  王先生和李女士认为,王田的奶奶作为事发房屋的产权人,王田的姑姑居住在事发房屋中,二人对孩子出意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将二人诉至法院。王先生和李女士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1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王田的姑姑和奶奶没有出庭。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代理人辩称,王田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父亲应该对王田的死亡负全部责任,继母李女士也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王田的奶奶对孩子没有监护义务,况且其年事已高,无法照顾孩子;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上,王田的继母李女士情绪十分激动,几度失控。李女士称,王先生和前妻离婚后,他们才在一起的。以前他们一直是和婆婆住在一起。2004年,婆婆家拆迁,他们因为拆迁款产生纠纷,她还被赶了出来,现在还在外面租房住。王田只是迟钝,还可以上班。事发前,王田跑出去玩,没有回家,王田的姑姑也没有通知孩子的父母,后来孩子回家后,又被锁在阳台上,当时是7月,正值高温时节,可想当时孩子有多遭罪。

  王先生的堂兄和弟弟作为被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王先生的堂兄称,王先生自从认识李女士后就再没有管过孩子,孩子出事后他们也没有支付任何丧葬费用。王先生的弟弟说:“作为他的亲弟弟,我觉得他确实做的不对,他们一直就不管孩子,弄的孩子流落街头”。面对亲弟弟对自己的指责,李先生显得很愤怒,“你也有儿子,你怎么不理解我的心情”。

  鉴于原被告双方是亲属,法官希望双方互谅互解,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但原告李女士称,“我们矛盾太大,不愿意调解,就等法院判决。”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中国法院网北京丰台频道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