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咨询案六成涉及房产
导读:
13日,作为武汉晨报读者节重要活动之一的大型法律公益咨询,在西北湖广场举行。这次活动的主题是“关爱妇女儿童、关注消费维权”,硚口区法院副院长沈革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唐德武亲自上阵,和公正爱民好法官张芹等12名法官、市律协青年工作委员会30名精英律师,为市民免费提供法律帮助。
8时许,正在咨询台旁的法官、律师就被市民团团围住,原本9时开始的咨询不得不提前半小时开始。
“我要去上访,我要房子。”前天上午,情绪激动的市民吴先生找到硚口法院民庭法官诉苦。
吴先生说,他父亲有3个兄弟,4人共有一处位于汉正街的房产。后来,父亲和其中1个兄弟过世,另外两个兄弟侨居海外。去年,吴先生的弟弟私自将汉正街的房产卖给了他人,并独占了卖房款。吴先生希望要回房产或得到补偿,但始终未能如愿。
法官在安抚了吴先生激动的情绪后告诉他,要解决问题,得走法律途径。鉴于争议房产涉及权利主体人比较多,又分散在各地,且年代久远,首先要征求全部与房产相关人员的意见,而后进行公证。只要房产共有人均认为,吴先生的弟弟不能私自卖房,吴先生就能向法院要求撤销弟弟的卖房行为。
“你说得对,那我信你,先去找叔伯做公证,再去起诉。”听完法官的解答,吴先生满意地离开了。
据不完全统计,前天的公益法律帮助活动,共接待群众法律咨询300余件案件,其中60%涉及房产纠纷。
●13年前的借条还有效吗?
50多岁的李先生拿着一张2004年11月24日的“武汉晨报”来到咨询台,指着上面一则标题为“10年前的欠条还有用吗?”的文章问道,他的一位朋友在13年前借了他5万元钱,至今仍未归还。期间,李先生一直委托家人前去追讨,但都被朋友以“家里有困难”为由搪塞,之后便一直不露面。说完李先生便拿出一张借条,落款日期为1997年3月6日。
律师:因该欠条上无还款日期,即等于是无期限的借条,对于这种借条随时可向对方请求返还借款。而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李先生有20年的主张诉讼权,可以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从即日起多长时间内还款,如他仍拒绝还款应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
●没公章的欠条,找谁要钱?
张先生是一名广告制作商,年前曾两次为一家广告公司制作广告,但第二次3万元的制作费一直没有给。张先生有份制作合约,但仅有该公司一吴姓小姐的签字,且没有公章。“我听说吴小姐已经离开那家广告公司了,请问这笔欠款我怎么讨回来?”
律师: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张先生须提供证据证明当时的吴小姐是代表公司签定的合约。然后,张先生可将吴小姐和广告公司一同起诉。如果张先生无法证明吴小姐是公司代表,则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吴小姐。
●收回租赁房还需赔偿吗?
叶先生家住台北路,一租户租用他家住房和一楼门面已经4年了,按季度缴纳房租,今年3月15日到期。近来,叶先生想收回房屋,并已提前一个月告知了对方,但对方称“要收回房子,需赔偿经济损失”。叶先生说,房屋门面也未进行装修,还有理由要赔偿金吗?
律师: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房屋未进行装修和改造,房东可不赔偿相关费用。双方可以到社区居委会协商解决,如果合同到期15日后,租户仍没有退房的,房东有权按照合同相关规定收回房屋,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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