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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保证金违规判退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17:23:26 人浏览

导读:

医院违反规定将科室承包给非医院人员,在收取保证金后,又单方终止协议,引发纠纷。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债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蚌埠市某医院返还原告王某保证金5000元。原告王某非被告某医院的工作人员,其于2006年10月13日,与被告某医院签订了

  医院违反规定将科室承包给非医院人员,在收取保证金后,又单方终止协议,引发纠纷。近日,安徽省蚌埠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债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蚌埠市某医院返还原告王某保证金5000元。

  原告王某非被告某医院的工作人员,其于2006年10月13日,与被告某医院签订了一份承包中医外科的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以被告中医外科的科室为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每月需交纳800元的房租、水电费,另还需交纳5000元的违约保证金。

  协议期间如无违约及医疗差错.金额退还原告,期限为一年,即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7年11月1日止。之后,原告依照协议向该医院交纳违约保证金5000元,并按月交纳房租、水电费用。后医院无法正常经营下去,单方终止了协议。原告要求被告退回5000元押金,并将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王福馨与被告红十字医院签订协议,由原告在被告处承包科室,事实上形成“院中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无效。鉴于被告红十字医院已实际收取原告保证金5000元,依法应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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