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撞伤老太医院赔偿十万
导读:
现年24岁的郭霞是郑州某医院保健部的聘用护士。去年9月4日下午,七旬老太曹秀花应张某的要求,陪其一起到医院看病。曹秀花在诊室门外站着等张某之际,护士郭霞打开监护室的门匆匆忙忙地走了出来,找另外一名护士交代工作。因走得太急,一下子撞倒了曹秀花。郭霞叫来了另外两名医院护士,帮忙将曹秀花扶进医院的放射科。
经拍片确诊为“右腿股骨颈骨折”(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后郭霞和护士长及另两名护士一起将曹秀花送至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经手术植入假关节,她在骨科医院住院24天。住院期间,郭霞为曹秀花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后就没有再出现过。原告曹秀花诉至法院,要求护士郭霞所在的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中,郭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在工作过程中将原告撞倒并导致原告受伤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所在的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郑州某医院赔偿原告曹秀花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012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本案中,聘用护士郭霞在医院将老太撞伤,其行为被确认为职务行为,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医院来承担,在诉讼中医院应作为被告。这样一来,尽管护士郭霞在事后失踪,但这并不影响老太获得赔偿,真是应了那句古话:“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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