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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案诉讼风险点化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11:42:34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关于银行卡盗刷的案件屡屡见诸报端,银行往往因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和没有成熟的应对方案而陷入被动,给维权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

  近年来,关于银行卡盗刷的案件屡屡见诸报端,银行往往因“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和没有成熟的应对方案而陷入被动,给维权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主体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目前,法院一般认为,“银行卡具有钥匙功能,银行有义务为存款人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当罪犯识破银行技术手段,盗取了存款,“除非有证据证明存款人对罪犯伪造银行卡提供了帮助或存在其他的重大过错,否则银行应承担责任”。此外,“虽然银行蒙受了财产损失”,但“只要储户对造成资金被盗不存在过错,银行就必须支付被盗资金”。而以上正是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所在。

  针对银行卡被盗案件,银行方面传统的答辩理由和意见主要是:客户负有保护自身银行卡和密码安全的义务,而且从客户与银行之间基于储蓄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来看,银行卡章程等关于客户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分清双方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从近几年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法院已很少支持上述答辩理由和意见。基于对上述案件现状的分析,作为银行来说,必须正视目前法院对案件的基本态度,把握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传统答辩理由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答辩理由或意见,进一步讲究诉讼技巧,提高诉讼能力。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7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然而,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6条“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的规定,如果案发金额未超过5万元的,银行可以不用审查身份证件为理由进行抗辩,可能会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

  此外,《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据此银行可以举证证明原告知道损失的具体时间,要求法院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这一方面可以减小银行方面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此类案例一出也可以教育持卡人,一旦发生了卡内资金被盗刷的情况,应及时向银行方面申明,及时将卡内资金保护起来,以防损失扩大。

  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发生后,当事行应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或者积极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和破案线索,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发函告知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建议此案作为刑事案件通过侦破程序处理,从而达到中止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当然,银行也要树立依法经营理念,提高法律与合规经营意识。办理银行卡开户时,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制原则,并要求客户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及开户登记簿;还应当定期对ATM的监控设备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性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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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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