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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9 07:59:34 人浏览

导读:

目前我们生活中还是会出现一些骗婚的现象,这些骗子假借结婚的名义去骗取他人的钱财。这样在我国法律上是属于禁止的行为,虽然有很多人是自愿被骗的但是仍然有更多的人是被骗过后才幡然醒悟想要财产保全的。那么离婚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离婚财产保全收费标准及其相关问题。

  目前我们生活中还是会出现一些骗婚的现象,这些骗子假借结婚的名义去骗取他人的钱财。这样在我国法律上是属于禁止的行为,虽然有很多人是自愿被骗的但是仍然有更多的人是被骗过后才幡然醒悟想要财产保全的。那么离婚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离婚财产保全收费标准及其相关问题。

  一、离婚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确定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实物、信誉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帐户或资金帐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以实物担保的,该实物上不得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

  3、当事人以信誉保证的,应当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保证人。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保证人的注册资金和净资产额均不得低于财产保全标的额。

  保证人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诉讼离婚的收费:

  若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除了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外,可能涉及的费用还有律师代理,财产保全费,财产评估费,执行申请费等。具体的收费标准为:

  (一)法院案件受理费

  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为此,在立案的时候,有经验的律师常会设法帮助当事人少交案件受理费。在起诉书的制作上,将争议标的控制在20万元以内,同时又能够防止在庭审过程中因起诉书的制作在诉讼请求中居于不利地位。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一般是在立案时按简易程序的标准先收75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后,再根据财产标的,看是否需要补交案件受理费。

  (二)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三、财产保全的撤销:

  1、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

  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解除:

  (1)冻结存款的期限超过了6个月,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

  (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5)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6)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2、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律依据:

  (1)《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诉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规定,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财产保全收费标准及其相关问题,如果一方有可能或正在转移夫妻共有的房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离婚财产保全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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