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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期限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9 07:29:08 人浏览

导读:

夫妻双方发生了比较大的矛盾,双方也无法将矛盾调解开来,那么就可能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起诉讼的一方发现对方在诉讼期间开始转移财产,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财产保全时也有一定的时间期限,那么离婚财产保全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夫妻双方发生了比较大的矛盾,双方也无法将矛盾调解开来,那么就可能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起诉讼的一方发现对方在诉讼期间开始转移财产,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财产保全时也有一定的时间期限,那么离婚财产保全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离婚财产保全期限规定

  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具体期限为: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续封六个月。

  9、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10、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二、离婚财产保全费用有多少

  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在诉讼实践过程中,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以尽快实现且避免执行困难等问题,当事人越来越多地在提起诉讼请求的同时运用财产保全措施。然而,诉讼的结果却不是随着原告方的意志而转移的,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防止诉讼侵权行为的出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 请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申请人承担。当然若要申请人承担损失,必须具备一个要件,即与错误的申请有因果关系,如果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并非因错误的保全申请引起,就不能归责于申请人。

  综上所述,针对不同的财产保全期限是有所不同的,对于不动产的查封要比对动产的冻结时间更长久,如果保全期限到期以后原告并没有来续期的话,那么到期以后保全措施将自动时效,被告可以依法处置自己的财产。以上就是“离婚财产保全期限规定”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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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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