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急刹摔伤乘客 乘客获赔5000余元
导读:
49岁的王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公交车急刹车摔倒受伤,王女士就赔偿事宜与公交公司某分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某分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近1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分公司赔偿王女士5000余元。
王女士起诉称,2009年3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她乘坐公交车回家吃饭,当车行驶到菜户营时,因车辆急刹车导致她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她被送往北京天坛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软组织多发损伤,L5-S1椎间盘膨出,至今尚未痊愈,需要继续治疗。因与公交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分公司赔偿交通费204元、医疗费698.32元、误工费4925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公交分公司承认这次事故发生在他们的车上,但称王女士所说的L5-S1椎间盘膨出不能证明是此次事故所致。公交分公司称已为王女士支付治疗费2766.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因公交车急刹车摔倒受伤,故公交分公司应对王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王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分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698.32元,误工费4450元,交通费204元,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王女士和公交分公司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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