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勇律师受邀参加专利侵权判定实务问题研讨会
导读:
省律协知产委委员、本所合伙人 /find/459/">孙大勇律师受邀参加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司法实务问题研讨会
2010年7月16日深圳市专利协会、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服务中心邀请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祝建军法官作为嘉宾,召开了专利侵权司法判定主题研讨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本所合伙人孙大勇律师等应邀参加研讨会。会议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虚拟大学园二楼报告厅召开。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专利战略在参与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而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为加强沟通与了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透明度,祝建军法官就专利侵权判定司法实务中的一定典型问题与与会人员展开热烈的沟通、交流。
祝法官同与会人员沟通交流的主题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原告以专利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是否适格;2、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3、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其中祝法官提到了以下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
1、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中原告不提供检索报告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强调,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上述规定及答复未明确,如原告在一审开庭时不提交检索报告,而被告在答辩期内亦未要求法院中止案件的审理,此时法院应否依职权中止诉讼。法官对该问题存有争议。合议庭法官曾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不需要经过实质性审查,而专利检索报告作为认定涉案专利是否具备法律稳定性的初步证据,该证据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与被告的抗辩证据具有不同功能,可以保持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鉴于本案原告不提交检索报告,说明其未尽其应承担的举证义务,故法院应中止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因专利法及司法解释、最高院答复均未规定上述情形应中止诉讼,且被告亦未要求中止案件的审理,故法院不应中止诉讼,应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祝法官对此持第一种观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发现自己的专利被他人盗用或是冒用的时候,很多人都会通过法律武器来打官司,在打官司的时候找了律师来处理,需要出一笔律师费,而在这时候很多人觉得律师费不应该由受害者
人们天生的对法律有种敬畏感,比如在最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如果是债权人个人去催促还款,可能要催促很多次都不会有效果,但是如果债权人请律师发律师函的话,债务人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宁民三初字第304号原告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9号。
正文: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一批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这是专利法修正案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的首批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审和无效行政案件。专利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