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受伤又赔钱 只因一只狗
导读:
11月13日上午,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王少青诉被告张丰田、张宇航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张丰田、张宇航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王少青1841.52元。然而双方互殴受伤接着又对薄公堂的原因竟是因为一只狗。
2008年10月8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王少青路经被告张丰田屋前时其狗狂叫,为避免被狗咬,与被告张丰田发生口角而相互打架,在打架中被告张丰田与儿子张宇航将原告打伤。王少青到扶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月25日出院,住院期间有陪人护理一名,先后共花去医药费1623.20元、交通费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该医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脑震荡。后经扶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王少青与被告张丰田因口角而发生打架,原告身体受伤是两被告行为所致,对此两被告应负连带主要赔偿责任,即承担赔偿责任60%。另外,原告虽被两被告打伤,但原告亦不注意控制自己的言行,指骂、推搡被告也是引发双方打架的原因之一。原告对自己的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据此,原告应对已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即自己承担40%.遂作出判决:被告张丰田、张宇航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王少青1841.52元,驳回原告王少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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