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对善意取得的规定
导读:
2016年2月23日最高法公布了《物权法司法解释》,其中对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作了具体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从司法实践看,它不仅存在于物权确认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纠纷中,而且更为广泛地遍布在为数众多的合同、侵权乃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
《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了“善意”认定的基本标准,即“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规定: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善意取得相关知识介绍: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主要有三种情形:
(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
(3)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该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不动产登记薄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办理了过户登记。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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