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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无因管理的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2 18:05:28 人浏览

导读:

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律义务也未受委托的情况下,管理人主动自愿的保护他人的利益的行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根据管理行为,造成管理人损失的,本人有义务进行补偿

  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律义务也未受委托的情况下,管理人主动自愿的保护他人的利益的行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根据管理行为,造成管理人损失的,本人有义务进行补偿,下面我们就来看看2018年无因管理的案例分析。

  一、无因管理的案例

  案例:

  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分析:

  这是一个关于无因管理及其效力的案例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无因管理的案例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2018年无因管理的案例分析全部内容,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要看是否是管理他人事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没有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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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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