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导读:
在通过诉讼方式办理涉外离婚时,经常会因为一些很小的问题而大大影响了诉讼的进行,通常来说,有以下几个比较共性的问题,几乎每次都要提醒自己要格外小心:
1、 外国人的户照也要进行公证和认证。在涉外婚姻诉讼中如果外国人一方不出庭,只是委托国内律师代理诉讼,那么此种情况下法律只规定要把授权委托书和法律意见书进行公证和认证,但并没有规定户照也要进行公证和认证。但实践当中,如果户照没有一同办理公证和认证,那就麻烦了,不仅需要补办这一项,而且大大延长了诉讼的期限。
2、 关于外国人姓名的写法。起诉书中只写中文名或只写外文名都不可以,一般是外文外在先,中文名在后,两个都要写上,而且外文名要根据户照上确定的名称来写。这个问题最小,但最容易出问题而不能顺利立案。
3、 外国人的住址:如果人在国外而在国内无住址,那么地址就写国外的地址,但也一般也是外文在前中文在后,至少得把中文写上,只写外文肯定不行。
4、 要由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来翻译。在国外形成的公证和认证材料拿回国内后,还要进行翻译,而这些翻译必须是当地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不是随便找家翻译公司就可以的。在北京,我的当事人多是委托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进行翻译,就在车公庄的物华大厦里面(只为了大家方便才明示,绝非广告)。
5、 起诉书的内容要尽量简单化,尤其是双方协议诉讼离婚的起诉书,事实和理由部分更要格外注意,写上太多无关大局的话反倒会引起法官的过多关注,从而给自己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6、 国内诉讼离婚案件多是以调解书结案,但涉外案件应该尽量以判决书结案。因为中国法院的判决书比调解书更容易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如果遇到某些国家不认可调解书,那就会给国外一方造成极大的麻烦。这一点东城区人民法院考虑的就比较周到,即使是协议离婚的,他们也只给判决书不给调解书。
7、 双方协议离婚的,一方不回国而委托国内律师代办的,最好由国内一方作原告,国内一方作被告,而且要等办妥公证认证手续后再立案,这样最省时间。
以上问题较有普遍性,但客观地说,涉外离婚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尤其是细小的问题就是要比国内案件多很多,而往往让案件进展不顺利的就是出在这一点、那一点的小问题上,另外,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官都有不同的掌握尽度,有关立案方面的问题一定要考虑周全,我个人的感受是,只要能顺利把案子立上,就等于成功了一大半。
最后补充一点,涉外离婚其实并不比国内离婚要困难和复杂多少,只是程序上要繁索一点,多数情况下案件本身并不难,所以,不要盲目地认为涉外案件就是大案,涉外案件就是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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