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途径
导读:
(一)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来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也就是我们后面要讲的通过冲突规范(conflictrules)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用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不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起决定性的作用,国际私法也因此得到了发展。但是,也应该看到,采用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表现在:
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何国法,并不具体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
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有的得不到适用,因为国际私法上还有一系列制度减损冲突规范的效力,如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
(二)直接调整方法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substantiverules)来直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方法。前面所述,法律冲突的产生是由于各国对同一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引起的,如果各国就某一问题作出相同的规定,那么在各国之间就不会发生什么法律冲突了。
例如,1980年联合国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就在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上作了统一的规定,即采用承诺到达生效的原则。因此,在公约参加国之间,不管他们原先主张什么观点,在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上就不会再发生法律冲突了。
采用直接调整的方法,特别是用制定国际间统一适用的实体法的方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最根本、最彻底的办法,但是也应该看得到,采用这种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表现在:
由于各国利益常常难以协调,制定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并非易事,需要国际社会长时间的努力才能达成统一规则;
由于各国复杂因素的影响,有些领域几乎不可能通过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消除法律冲突,如各国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就是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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