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人身权 > 隐私权 > 辞职被要求先删除同事微信,你觉得这合理吗?

辞职被要求先删除同事微信,你觉得这合理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5 03:17:37 人浏览

导读:

在当今,微信、微信群已经成为了职场中同事之间工作交流的重要平台,其中很多关于工作上的通知、文件资料和会议内容等等都是通过微信来传递来知悉的。由此可见微信是职场中交流的重要媒介!

  在当今,微信、微信群已经成为了职场中同事之间工作交流的重要平台,其中很多关于工作上的通知、文件资料和会议内容等等都是通过微信来传递来知悉的。由此可见微信是职场中交流的重要媒介!

  但是最近在保险公司工作三年多的王某在离职的时候,却被领导要求先删除同事微信,才能在离职协议上签字。王某为了尽快辞职,当场同意并签订了协议。可是事后才发现公司的要求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到底是怎么回事?这是合理的吗?具体的情况请跟着法律快车小编来了解一下。

  一方面,微信涉及到个人的通讯权,每个人的通讯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属于公民的通讯自由权,外人不能任意干预。其微信好友的数量、名称、对象等属于应受保护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也属于他人无权窥视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也就是说,即便该公司苛刻到工作时间不允许玩手机、携带手机的用人单位,也无权强制检查、删除员工的手机内容和微信好友。除非该王某属于“涉密”等特殊工种,而且这也应以用人单位给予相应补偿为前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当时领导在王某辞职时提出要求让王某删除同事微信时,王某是同意的,公司并没有强迫其删除微信,那么就不构成侵犯隐私。

  还有据说王某在离职前已经有在发布其他公司的产品,这对其在职同事的心理是有影响的,所以领导才要求或者说请求他将同事屏蔽或者删除,避免让同事看到这些信息而跳槽,保护公司的利益,这也并没有错。

(责任编辑:王小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