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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分配官司该怎么打财产分割条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08:53:01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土地补偿
  一、村民不平等待遇侵权类纠纷
  (1)侵犯“男到女家”落户及其所生子女的平等分配(fenpei)权纠纷;
  (2)侵犯未迁出户口“外嫁妇女”及其子女的平等分配(fenpei)权纠纷;
  (3)侵犯离婚后没迁出户口或再婚子女入户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4)侵犯由外村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5)侵犯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上述集体组织成员在村委会制定《农村集体组织分配土地补偿款方案》时往往被少分配甚至不分配,他们的平等分配权被限制或者剥夺,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土地补偿费被有关单位截留侵权类纠纷
  (1) 村委会截留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纠纷;
  三、土地补偿费是否分配纠纷
  土地补偿费是否分配纠纷往往发生在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村委会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有的明确决定不分配土地补偿;有的决定分配比例;有的全部分配。
  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自2005年9月1日起正式纳入法院受理范围,结束了长达20余年的理论、司法的争议。上诉纠纷案件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组织的自治权
  人民法院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不能轻易否定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农村集体组织作出分配决定。因为,农村集体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代表村民管理集体的财产,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所以,农村集体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作出的分配决定或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集体组织的自治权。如果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原则、办法、决定和方案有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2、必须贯彻村民待遇平等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村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所以,来源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征用土地补偿费是对全体村民集体成员的补偿。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平等参与分配。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平等分配不等于平均分配,而要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平做出处理。
  3、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当前,虽然法律上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受侵害的主体多为妇女和儿童。所以,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要注意贯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强化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手段。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待遇。要依法坚决纠正各种重男轻女、歧视妇女、对妇女实行不平等待遇、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错误作法。
  正确妥善处理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促进农村社会更加文明、进步和稳定。村民在依法争取土地补偿分配权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起诉条件必须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
  法院立案受理的范围即是当事人诉权的范围,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具体包括:(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如何把握“当事人适格”是一个疑难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另外,在被告的要求上,民事诉讼法规定为“明确的被告”,因此在审查起诉状中不要过于拘泥在是否存在“告错人”的问题。是否“告错人”应在立案受理之后由审判庭来审查决定是否该驳回其诉讼请求(注意不是驳回起诉),立案庭只能要求起诉人在诉状中有明确的被告。要注意审查原告诉请的利益是否为法院所保护利益。由于立案审查只能是程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故我们不能就利益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而只对利益的性质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是“诉的利益”的体现。法院保护的利益应根据三个条件来衡量:(1)法律条件,即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7种情况,除此7种情况则为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的情况;(2)政治条件,对一些涉及政治敏感问题、不宜由法院审理的案件则不予受理,这是由法院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的政治体制理论所决定;(3)能力条件,对一些明知法院受理后,因无相关法律规定或因审判资源有限,无法审理或执结的案件不予受理,这是由审判机关现阶段的力量所决定。第2、第3款条件虽然与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甚相符,但在目前的政治体制及司法条件下,也是实践中的不得已的做法。
  二、《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制定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这里规定三个权利主体,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全国大多数村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在生产大队撤消后没有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村民委员会,全国范围内由于村委会的成立代替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行使土地管理权,代表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土地补偿费,是目前土地补偿费纠纷的主要诉讼主体;三是村民小组,某些地方没有打破原生产队的土地界限,由村民小组管理土地或行使土地发包权,土地补偿费由村民小组领取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分配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因此村民小组可以成为制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的主体和诉讼主体。
  三、“已经收到”土地补偿费是制定土地分配方案的前提条件
  四、《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是村民起诉的前提条件[page]
  村民权利被侵犯的标志是《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如果《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没有制定、未通过或未实施则不构成侵权,村民就没有起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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