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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俩的婚姻无效房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08:15:40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潘巳申

小芹20年前来到本市打工,借住在姨妈家中。姨妈的儿子阿文长她两岁,两人青春年少,日久生情,不知不觉地居然成了一对恋人。两人的母亲原是同胞姐妹,如今见亲上加亲,也就“顺其自然”。阿文和小芹终于把表兄妹的这层关系瞒过婚姻(hunyin)登记机关,捧着大红“派司”,双双步入了洞房。然而婚后的生活毕竟要比谈恋爱那会儿多出许多务实的东西,两人的家庭责任感都有所欠缺。天长日久,矛盾渐生。当孩子16岁那年,阿文作为原告打起了一场离婚官司,同时还要求女儿随他共同生活,小芹迁出阿文父母租赁的房屋另找住处。小芹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女儿随自己共同生活,阿文为她解决居住问题。一审法院的判决既不是不准离婚,也不是准予离婚,而是宣告阿文和小芹的婚姻(hunyin)无效!由于阿文对判决中涉及女儿抚养的内容不服,便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袁月全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袁法官指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阿文和小芹的婚姻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有亲属关系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的几种情况,第一种是有直系血亲关系的男女禁止结婚。第二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它包括同一对父母所生的、或者同父异母的、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缘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叔伯与侄女、姑母与侄子、舅父与外甥女、姨母与外甥,还有就是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现代科学探明了一点,血缘过近的人结婚容易生出生理素质低劣的后代;二是人类的道德伦理观念所不容。

阿文和小芹是源于同一对外祖父母的姨表兄妹,正是在法律所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虽然当初经过婚姻登记,但是这个婚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宣告它为无效婚姻,而且法律规定对这个婚姻的效力问题是不能进行调解的,法院对这个无效婚姻的判决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是不能上诉的。

但是,当事人如果对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服,则是可以上诉的。对于阿文和小芹的女儿以后随父亲还是随母亲共同生活,袁法官说由于孩子已经16岁了,我们依法考虑了孩子的意见,判决她随小芹共同生活,阿文支付一定数额的抚育费直到孩子满18周岁为止。至于小芹的住房怎么解决呢?这起案件又有它的特殊性。小芹虽然户口还在原籍,但是她长期居住在阿文父母租赁的房屋里,她已经享有在这套房屋里的居住权。然而房屋是阿文父母租赁的,小芹在与阿文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居住于此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应当迁出。由于小芹眼下没有其他住房,属于生活困难,阿文应当给她一定的经济帮助。所有这一切,就是法院判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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