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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与诉权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0 22:13:52 人浏览

导读:

一、请求权、诉权理论的发展沿革在早期的罗马法时代,只有诉权概念,而无实体权利概念,更无请求权的概念,因为罗马法是诸法合体,事实与规范尚未分开,在罗马法的观念中是先有诉权再有权利,罗马...

 

  一、请求权、诉权理论的发展沿革

  在早期的罗马法时代, 只有诉权概念, 而无实体权利概念, 更无请求权的概念, 因为罗马法是诸法合体, 事实与规范尚未分开, 在罗马法的观念中是先有诉权再有权利, 罗马法对实体权利的保护是通过不断创设有名之诉来实现的。“actio”一词既表示诉权, 也表示诉或诉讼, 还意味着实体权利 [1]。罗马法将诉权视为民事权利的救济权, 认为诉权是在权利被人否认或被人侵害时可请求法官予以确认或排除障碍并获得赔偿的救济权利 [2]。因此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体偏重程序法的罗马法中, 不可能存在现代意义上请求权, 请求权是以诉权的形式存在的。

  在法国法时期, 其在对罗马法继承的基础上得到了发展, 实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离, 同时由于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 通过“具体的有名之诉”的方式来保护实体权利已不再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对诉权的抽象便成为时代的要求。最终的成果是《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抽象地规定了诉权的概念, 使得诉权体现为一种诉讼法上的请求, 与这种请求相对应的不再是实体法上的某一项具体权利而是实体权利的整体。尽管这一时期并未产生请求权的概念, 但是诉权与实体权利相分离而表现为诉讼上的一种抽象的请求, 为请求权从诉权中分离出来奠定了基础。

  请求权概念在德国法时期得以产生。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体的罗马法中, 由于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直接以确立诉权的方式实现, 诉权本身就是沟通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通道; (修正) 而自法国法上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之后, 以何来实现二者的沟通便成了问题。到了德国法时期, 社会生活更加复杂, 诉权大量增加并呈现实体法化趋势, 为了挽救诉权颓势, 解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沟通问题, 萨维尼根据诉权原理创立了私法诉权说。萨维尼认为, 诉权是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 是在本权利遭受侵害后, 通过诉讼予以救济时才产生的一种权利;诉权是实体权利的一个发展阶段, 即在通过诉讼实现它时才出现的一个阶段; 诉权是实体权利的一项权能, 是在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用以保护实体权利的一项权能, 并认为这种权能具有与承担民事责任。而诉权则不同, 因其作为一种公力救济手段, 只能通过公力方式行使, 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也只能是一种公法上的效果。

  注释:

  [1]段厚省. 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研究[M] .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

  [2]周木丹. 罗马法原论[ M ] .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2.

  [3]何勤华. 西方法律史[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4]江平, 王家福. 民商法学大辞书[M] . 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5]周辉斌, 宋旭明. 请求权概念与性质之辨析[J ] .时代法学, 2003 (1) .

  [6]段厚省. 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研究[M] .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

  [7]魏振瀛. 论请求权的体系与性质[J ] . 中外法学,2003 (4)

  [8]田土城. 请求权及其冲突研究[D] . 澳门: 澳门科技大学, 2004.

  [9]田土城. 请求权及其冲突研究[D] . 澳门: 澳门科技大学, 2004.

  [10]顾培东. 论诉权. 民事程序法论文选萃[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11]顾培东. 论诉权. 民事程序法论文选萃[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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