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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的完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5 07:14:11 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2009年11月14日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谢正力律师(Tel:)前言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前,不论什么原因造成夫妻离婚的,不予追究有过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09年11月14日
  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谢正力律师(Tel:)
  前言
  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前,不论什么原因造成夫妻离婚的,不予追究有过错方的过错责任。对于其中确有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只是笼统的以照顾子女生活和女方的原则体现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中,这种模糊的规定导致在审判实践当中无过错方很难受到保护。于是我国在2001年4月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从而对于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配偶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我国对于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要想在离婚的时候获得损害赔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一方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并且受到损害。假如一方虽然有法定的过错行为,但是由于自己也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也不能够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所以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中是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
  3、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假如对方虽有法定的过错行为,只是提出要对方承担损害赔偿,法院对此不予受理。这点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有明确的规定。
  4、赔偿义务人必须是配偶一方,不可以让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由于第三者的介入造成了离婚,第三者对此往往也是有过错的,但是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是不得以第三者或者其他非婚姻双方当事人作为被告的。假如第三者或者其他费婚姻双方当事人有侵权行为,可以以侵权诉讼起诉。
  二、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因实施了上述法定的过错行为而立下保证书、赔偿书,约定了强制性的内容或者禁止性的规定甚至离婚赔偿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直接要求按协议的内容处理。
  我认为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别讨论。首先,协议内容包含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由的条款一概无效。因此这种条款侵犯了公民的最根本的权益,违反了宪法法律最根本的原则,因此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其次,在没有胁迫、欺骗的情况下,双方对赔偿的金额达成一致,法院应当认可协议的有效力,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过假如赔偿金额过高,明显超过当事人可承受范围之内的,应当予以适当调整。
  三、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
  1、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
  (1)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可以再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2企业法律顾问ont-family:宋体;">)不过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3)超过1年后行使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2、双方诉讼离婚,但是当时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
  (1)无过错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一审中未提出损害赔偿的,视为放弃该项请求。将来再以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在一审中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需另行起诉,但是时效为1年。假如过了1年后,才起诉该项请求的将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上海谢正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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