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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与城市车祸赔偿不平等问题离婚纠纷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5 04:34:22 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2009年12月25日大家请看一则新闻快读一位农村户口的居民,在四川省成都市生活工作了十余年,并在这里买房、买车、安家。一场车祸中,他不幸丧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09年12月25日
  大家请看一则新闻快读
  一位农村户口的居民,在四川省成都市生活工作了十余年,并在这里买房、买车、安家。一场车祸中,他不幸丧生。在按什么标准赔偿上,他的家人与肇事者发生分歧。难题摆在法官面前:赔偿权利人身份是以户籍登记为准还是以其常居住地为准?是按农村居民丧亡赔偿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丧亡赔偿标准?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可不同标准赔偿金额相差十一万余元。在“平等对待、禁止歧视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任务”理念的主导下,法院终按城市人口标准作出判决。判决作出后,社会各界褒贬不一。
  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车祸赔偿标准应该以受害人户籍地为准。目前的规定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如果以同一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会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城乡差别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城镇和乡村居民获得不同数额的赔偿,才能得到相同的效果。 成都市部分法学界人士也认为,从全局来说,不能否认目前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与生活水平的较大差异,而且,这一差异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存在,人身损害赔偿不同标准反映了城乡差别的实际国情。即使实行了同一标准也不一定能实现真正的公平。现在所说的赔偿并不是人生命的价格而是劳动力的价格,有的农村人均年收入只有1000元,在生活水平低的地区,获赔5万元,可能比发达城市获赔50万元作用都大。按照劳动力价格差异获得不同赔偿是国际通用的理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参照了这一通用做法。
  同命不同价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同命同价的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规定,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提高到40万元,死亡赔偿金一律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相关地方规定
  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4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有关指导意见,规定: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今年以来部分同命同价案例
  6月7日,湖北省武汉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车祸中被车撞成植物人的程婷,虽属农业户口,但已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在事故发生时已有固定收入,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获赔160460元。 2006年五六月间,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一审判决被告按照城镇死亡赔偿标准赔付死于车祸的农民工家属。
  今年以来部分同命不同价的案例
  5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府井劫杀的哥案,被撞死路人因为是城镇户口,其家属获得赔偿金45万余元,而出租车司机为农村户口,其家属获得的赔偿金为23万余元。 1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在公交车上摔倒死亡的蔡佑兰获赔8.6万余元,这比一审法院的判决少了16万余元。改判的理由是蔡为农村户口。
  “同命不同价有违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理念,公民享有的平等权也应体现在伤害赔偿的平等上,不能因户籍之别剥夺彼此间的平等。”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源于国家户籍管理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有关司法解释,有违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傅江认为,生命权的平等应体现为同样多的死亡赔偿费,同命应该同价。他说,世界是多变的,任何人都无法预料别人明天会怎样,更不用说下半辈子的情况了。一个人下半辈子的收入是没办法算清的,同样,精神损害也没具体标准。在两者都无法准确计算的情况下,为体现生命权的平等和利于操作,规定同样数额的死亡赔偿更体现平等原则。因此,该判决值得我们借鉴和复制。 “平等不等于平均!”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石开贵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同命不同价并不等于不平等,相反,它体现了经济价值的取向,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虽然人的生命没有贵贱之分,但由于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不同,投入成本多的人创造的价值也更多,其死亡赔偿金当然就该多赔些。平等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但是,平等却不能被绝对化。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的局面是历史难题,司法本身并不具有消除这种二元结构的功能。在城乡差异、地区差异一时难以消除的前提下,如果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试图追求一种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其结果却导致真正意义上的不平等。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郑太安也认为,对于死者家属赔偿的本意在于,补偿因亲人的突然离去而给家庭带来的利益损失。这就需要对这种损失进行估算,而这一估算自然要与当地的收入状况和生活成本相联系考虑。事实存在的城乡收入状况和生活成本上的差异,就形成了司法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按城乡两种标准计算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对某一类群体的特别歧视。 同样是生命,但赔偿却大不一样,确实很不公平。同命同价就肯定公平吗?郑太安说,从理念上讲,同命不同价不公平;从现实情况讲,同命同价也不公平。 他认为,出现这种悖论的原因是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这种二元结构给司法实践制造了一个两难选择:左也不公平,右也不公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达到城乡共同富裕的目标,这比同命同价更值得期待。
  这个问题其实也是大家争论已久的话题,上面讲得比较多,我也就不多叙述。其中从这个问题中也延伸了一条以前炒得很热的一个话题。关于一个名牌大学生救一名掉入粪池的老人,结果老人获救,大学生死亡的问题。对此大家议论纷纷,一派认为大学生不该救老人。原因大学生创造的人生价值比老人大;一派认为大学生该救老人,这关系到中国的文化传统美德。而这个也是一个无法抉择的问题,左右都无法得到让人更为满意的方法,更多的人是惋惜大学生的死。试想:若大学生见死不救的话,那到时就是铺天盖地的辱骂了。而我们人类面对这样的问题到底该如何抉择?该怎么办呢?我无法选择……[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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