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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执行真难!离婚赔偿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5 00:30:13 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2008年10月29日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使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够获得国家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08年10月29日
  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使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然而,十余年过去了,随着时代的变迁,这部法律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据了解,目前《国家赔偿
  法》的修改已经列入立法规划,有关方面正在加强调研,收集各方意见。
  4月15日,知名法学专家齐聚中国政法大学,热议《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侵权机关既当被告又当法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说,当前,《国家赔偿法》在认识上和制度上存在两个误区,即将“国家赔偿”等同于“国家机关赔偿”,把对公民的“救济法”看作对国家机关的“责任追究法”。这使得在现实中,许多行政、司法机关把赔偿行为与“机关应承担的责任”紧紧连在一起,尤其在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辅助制度面前,不少有理由有能力作出赔偿的单位,不得不站在部门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为了让自己免遭民众的质疑、上级的盘查,宁愿采取“出事了也不承认,承认了也不赔偿”的策略。马怀德说,正是这两个误区,直接导致了百姓申请国家赔偿困难重重,甚至让《国家赔偿法》成了“国家不赔法”。
  马怀德坦言,当前国家赔偿的索赔程序冗长复杂、门槛过高、有失公允,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公民要提出国家赔偿,首先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得到其确认。而这个赔偿义务机关往往就是对公民侵权的国家机关。对受害者来说,目前的“申请制”往往使他们的申请函被司法机关当作上访信丢在一边,相当一部分进入不了司法程序;“确认制”实际上是将作出侵害行为的国家机关“自己承认自己违法”作为索赔的前置条件,“这无异于与虎谋皮”。如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公民只能申诉,没有法定救济渠道。
  谁来认定公检法违法
  让侵权机关自己审自己已是荒唐,而让其他司法机关纠正错案也是难上加难。比如,在司法赔偿领域,“法定赔偿”只包括错拘、错捕、错判、错误采取强制措施这4种情形,而对于超出这些范围的其他司法侵权行为,实践中却往往不予理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建议,未来的《国家赔偿法》应该在归责原则上作出较大改动,改“违法责任制”为“不法责任制”。任何国家机关,只要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侵害到公民的宪法权利,都有义务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样可以将之前衡量不了的诸多情况囊括其中,给公民以更全面的司法保护。
  姜明安认为,《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上也需要一个较大的扩充,未来应考虑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有直接侵害后果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内部行政行为,都明确纳入这部法律的规定。以黑龙江省朱伟莲的国家赔偿案就不难看出国家赔偿法的弊端了
  哈尔滨道里区法院王东伟,王桂琴在办理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时。由一起简单的【离婚案】,导致【国家司法赔偿案】,【连续拘留案】。1997年3月20日办案法官在检查中承认;‘因财产都渉及案外人,没办完不能受人家贿赂’和‘我以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为所欲为’。黑龙江已是司法腐败的重灾区,官官相护,欺下满上,打击报复申诉人,正义的天平在倾斜。从朱伟莲自身的十几起案件和经历中不难看出,每一起都是法官主观故意制造出的冤假错案。人为干扰久托不结,导致朱伟莲苦苦维权十三年无果。
  一、1996年2月4日王淑芝【朱伟莲之母】,价值60余万元的丰田吉普车,在她开的步步高大酒店门前丢失。她让儿子到大庆、哈尔滨公安局报车被盗案,公安局立案。【她当时不知道车被女婿颜志新找人开到哈尔滨藏匿起来。】
  二、3月1日,颜志新诉朱伟莲离婚,由道理区法院王桂琴审理,王与颜志新早就认识,多次接受颜的吃请,王桂琴找同事胡文学向院长请假两人一起去了秦皇岛、山海关游玩。3月15日,离婚案开庭后,王桂琴明知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四季火锅城酒店和车都是案外人王淑芝的。4月17日,哈尔滨市防暴支队在鸿翔宾馆院内,发现并监控了丢失车辆。晚上九点多王桂琴和颜志新喝的满脸通红一起来取车。被防暴队连人带车抓到公安局。王桂琴说她是法院的在办案,防暴队的人说办案也得两个人以上这么晚了你办什么案。取完笔录后把她放了。其间朱伟莲多次向院长提出申请王桂琴回避,4月23日,法院把办案人换成了王东伟。
  三、颜志新找到王桂琴【已回避】一起去取车没有取出。4月25日王桂琴受颜志新之托,找到新办案人王东伟,带着她自己填好的道里区法院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哈里法调字1086号】,通过熟人找到防暴支队邹永刚政委【因其它案件被判有期徒刑13年】,他同意车返还道理法院。王东伟、王桂琴打了个收到此车的收条。
  四、朱伟莲的母亲知道后去道里法院要车,王冬伟以种种理由推诿老人,说车交给颜志新了,你去找颜志新要吧!老人说我的车你凭啥给别人?你有啥权利?老人一气之下脑淤血死亡!之后朱伟莲又多次找到王冬伟要车,得到的答复一样,朱伟莲知道王冬伟这样做是违法的,造成的后果是应该负责的,向道里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确认,可是道里法院不予立案。
  五、朱伟莲无奈向哈尔滨市纪检委举报了王桂琴、王东伟。她俩办案中徇私枉法、权钱交易、主观故意造成案外人巨额财产遭受损失。1997年3月市纪委找到二王谈话,承认了违法事实,并写了【我的检查】,王桂琴交代了与王东伟在办理此案中偏袒颜志新的事实,市纪委对王桂琴作出处理意见书,开除王桂琴党籍,撤销正科级审判员职务。王东伟因道理法院院长找市纪委熟人说情就没有处理。朱伟莲认为王冬伟是严重渎职,且给案外人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重处理,而黑龙江省、乃至全国各部门【包括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四级人大、四级纪检委】对王冬伟的犯罪事实极力掩盖使她至今逍遥法外。现还在道理法院执行局办案。
  六、2000年1月3日,朱伟莲又向道里区法院要求确认“口头裁定”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月16日,道里区法院作出【2000】里确字第1号通知书,认为车辆丢失是王桂琴个人行为,与本院无关不予支持。[page]
  七、朱伟莲向哈市中院申诉,12月哈中院作出【2000】哈确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中院审理认为;道里区法院在审理颜志新诉朱伟莲离婚案中,颜志新未提出任何形式的财产保全申请,亦未提出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该案审判人员将属于案外人的财产‘口头裁定’交由颜志新,不具备民诉法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应予纠正,撤销道理法院【2000】里确字第1号通知书。
  八、道理区法院不服哈市法院决定向省法院违法申诉,省法院立案庭沈晓苏庭长违反【国家赔偿法】给道理法院立案。省院审监二庭作出【2002】黑监民监字第41号函转哈市中院重审。哈中院于2003年7月4日作出决定书,对确认申诉人朱伟莲提出的道里院于1996年4月25日作出的‘口头裁定’行为违法予以确认。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侓效力。确认申诉人可据此提出赔偿请求。朱伟莲向哈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给予立案。
  九、道里区法院第二次不服哈市法院的决定,再次通过各种关系向省法院申诉,2003年8月8日,省法院沈晓苏以朱伟莲不服为由违法给道理法院立案,申诉人竟然变成了朱伟莲。朱伟莲多次找到省院说我没有申诉为啥说是我申诉呀?省院不给答复。2001年12月21日哈尔滨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00】哈法委赔字第6号决定;本案中止办理,理由是赔偿义务机关道里区法院已经申诉,省高院已经立案了。此案又被违法搁置了两年,朱伟莲多次奔波与北京、省市各部门之间。 十、2003年12月10日,黑省高法审监二庭陈伟华审理此案,作出【2003】黑赔确字第26号违法的决定书;对确认申请人朱伟莲提出的道里法院于1996年4月25日作出的保全吉普车的行为违法不予确认。此书是错误百出,首先是朱伟莲没有申诉可是此书申诉人写的确是朱伟莲,把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写成大庆市中级法院了,可见法官的工作态度是多么的不认真,对人民是多么的不负责。
  十一、朱伟莲不服省院的违法决定,【国家赔偿法】规定一经确认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就应该进行赔偿。并没有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权申诉,可是道里法院违反赔偿法的规定不断向省院申诉,而作为省法院一样是国家赔偿法一不顾,两次违法违规立案,导致此案时间之久。
  十二.朱伟莲多次找有关部门反应法院的违法违规,得到的是互相推诿.扯皮。道理法院一看朱伟莲各处反应,道里法院开始对朱伟莲进行打关骂侮辱等打击报复,于2007年10月对朱伟莲和朱伟英进行了15日的违法拘留,就在15日朱伟莲.朱伟英出来后去道里法院取东西时道里法院又对朱伟莲进行了15日的违法拘留,大家看看这就是人民法院做出的事。
  十三.朱伟莲多次向省院反映说道理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是没有申诉权的,最后省院无奈向最高法院提起了就赔偿义务机关到底有没有申诉权的申请。2004年7月14日最高法院做出了【2004】确字第0001号答复,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于确认裁决的申诉权目前没有法侓依据。可是省高院却不把次答复告知朱伟莲,因为怕朱伟莲知道后提出国家赔偿。在朱伟莲多次上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后省院把次答复告知了朱伟莲,朱伟莲知道后要求省院撤销【2003】黑赔确字第26号违法决定,恢复赔偿。可是省高院就是不作为,一直置之不理,朱伟莲无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2007年10月17日最高院作出【2006】确监字第57号裁定书,本院认为,黑龙江省院作出的【2003】黑赔确字第26号决定在对申请确认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侓上均有错误。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重新审理。朱伟莲接到通知后很高兴,终于等到了公正,可是至今省高院却迟迟不结案,又玩起托的方法来掩盖违法的事实,就这样一起国家司法赔偿案成了‘马拉松’式的司法腐败案,朱伟莲还要等多久我们无从知道?让老百姓少受些伤害吧?省院的领导该管管了?朱伟莲已经奔波十三年了,人生有几个十三年?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应该为老百姓做实事,不要继续伤害老百姓的心了?不要再执迷不悟了?不要在知法犯法了?不要再和国家的政策对着干了?这样做是不会有好结果的?会激起民愤的?会造成不和谐因素的?快快醒醒吧?法院的作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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