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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城泸州热议重庆“因公醉死算工伤”褒贬不一矿难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4 11:19:11 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初旭)近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涉及到多方面的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初旭)近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是否意味着职工受领导指派或任务安排喝“招待酒”,造成伤亡的行为算工伤。该《暂行规定》目前已经下发各级法院,即日起实施。事后有关方面又出面辟谣,重庆市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进行了延伸解读,《暂行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工饮酒后工作产生的行为后果作出了一个暂行规定,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这和《工伤保险条例》所暂行规定的内容有一定的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如果喝酒不是因为单位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因为酒精作用,发生如摔伤等行为就不应算工伤。
媒体披露该“法规”后,在比邻的四川酒城泸州市民中产生了强烈反响,有认为也应该算工伤,并建议泸州仿照重庆做法,推行这一“法规”,但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有伤社会良好风尚,有纵容酗酒之嫌。
"因公醉死算工伤" 符合中国国情
泸州地处长沱两江交汇,有千年的酿酒历史,以酒而闻名全国,泸州人也以喝酒而著称。早在几年前,泸州某酒类企业,因业务需要,有业务员在宴席上赤膊上阵,一场酒仗下来,双方都人仰马翻,这位业务员就因此“慷慨就义”,事后,其家属找到企业讨说法,为此闹上法庭。重庆的“法规”一出,很快就在酒城泸州引起轩然大波。
川南矿区职工罗宏伟:为"因公醉死算工伤"叫好。重庆市新近出台法规,其中一条是将因公醉死算为工伤,笔者为这条颇具人性化的法规拍手叫好,因为我们国家几千年来形成的社交礼仪传统都是以酒为媒。酒在人们的日常交往和公务往来及商业活动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因此,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企事业单位员工,都不可避免地在公务活动中把酒作为和对方感情沟通的纽带。
然而,喝酒过量不仅给身体带来痛苦,而且会损伤身体甚至危害生命,这是人人都明白的道理,在酒桌上没有人会愿意去拿生命作赌注的。在公务或者商务活动中,为了把客人、客户陪尽兴,体现自己和单位的诚意和热情,往往明知醉酒将给自己带来身体上的危害,但为了所在单位的利益,只好豁出去了。这就造成了对自己精神和肉体的伤害,轻者落下一身病,重者身亡,这种事例媒体没少报道。
笔者一朋友在一家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工作,由于经常为了工作陪酒,才三十出头就已经患上了严重的脂肪肝和高血压,花了大笔的医疗费还不见好转。现在只要一见到公司有客人来,就千方百计找借口提前溜掉,但往往刚回到家里,公司老总的电话就立马就追来了,只好硬着头皮去应酬,苦不堪言。可见,因公喝酒是为了单位和部门的利益,是在8小时以外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为单位工作,是拿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去为单位作贡献,只是换一种方式而已。物质的东西失去可以再来,但人的健康身体和生命一旦失去后就再也不会有。因此,重庆市出台"因公醉死算工伤"符合中国的国情,也彰显该市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公务员万女士认为重庆这种法规是有道理的。1、因“公”醉死,此“公”字说明喝酒也是工作内容之一,造成的后果当然算工伤。 2、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发生。喝酒应当把握一个“度”,注重过程的兴致,而不能注重结果必须以喝醉为终点。
网友王捷认为“因公醉死”规定的解释有三道硬伤。一是尽管新闻发言人否认出台“因公醉死可算工伤”规定,但《规定》对“因公醉死”是否算工伤,既未明确肯定,又未明确否定,给权力留下了很多的操作空间。这条规定的诡谲之处在于,何为“由于本人行为造成伤亡”,何为“非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既没有细则,也没有详细的解释说明,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根据法律的肯定性或否定性常识来判断,“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用排除法可以这样理解,非因工作需要喝酒醉死,不能算工伤;但因工作需要喝酒醉死,是不是算工伤,没有界定,而是“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这“分析”的权力空间太大了,炙手可热。同时,也是公众最放心不下的问题。二是因工作需要喝酒醉死,是不是算工伤明明没有被否定,但新闻发言人却坚称“法院已经非常明确地表明了立场和态度”,笔者看不出法院的“立场”和“态度”是什么。这究竟是新闻发言人自己没有弄清楚,还是新闻发言人低估了公众的智商,不得而知。好在新闻发言人同时承认“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则说明新闻发言人同时又承认“规定”没有完全否定“因公醉死”算不算工伤的问题。看起来,新闻发言人闪烁其辞,在躲猫猫。而其逻辑前后矛盾,又似乎在给自己掌嘴。三是新闻发言人“希望媒体不要误读”“十三条”已曝露心虚之怯。媒体不是好事之徒,只要自己行得正,坐得端,有必要担心媒体“误读”吗?实际上,媒体监督权力不仅是舆论和社会责任,更是对权力即对官员的关心和爱护。新闻发言人不仔细审视和研究“十三条”规定本身有无破绽,反而不伦不类的“希望”媒体“不要误读”,令人费解。
公务员刘能才:重庆“法规” 规定因公醉死算工伤可行。因为:因公醉死,醉死的前提是“公”字,其喝酒不为谋私利,只为集体利益。职员受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陪同喝酒,就说明喝酒是为了工作,完全是因“工作需要”才喝酒,或者说,喝酒是一种“特殊的工作”,不是自己的私自行为。在喝酒过程中,因醉酒或醉酒引发疾病而身亡,这种身亡与用人单位指派陪同喝酒有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职员醉死,用人单位难辞其咎。这种醉死,完全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这种醉死不评为工伤,那什么算是工伤?当然,有人会说,陪酒醉死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导致的,本来就不应该陪酒醉酒,但是这丝毫不能削弱醉死是因“公”这个论断,因为这是“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的。所以, 我认为重庆“法规” 规定因公醉死算工伤可行的。[page]
泸州移动公司职工钟伊:重庆“法规” 规定因公醉死算工伤?从网上获取信息:重庆当地的土“法规” 规定因公醉死算工伤,以我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发表如下看法:
一是在现下市场经济情况下客观存在,人与人之间和社会团体或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大多以茶楼或桌面上沟通的情形多,尤其因公醉得来老公回家与老婆“背靠背”的情况并不鲜见,以自己的肠自己的胃的奉献换取团体利益的现象非常普遍,试问作为个人他愿意不,回答是不。所以要尊重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这样把私下的潜规则摆到桌面来,也有些欠圆满,若将醉酒致死改为因公务致死算工伤就妥帖多了。
泸州人论坛网友yaomei :工伤认定标准不一,劳动部门、法院、企业和职工为此争执不休。前段时间经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由于用工形式的日益多样化造成工伤的复杂性,为此希望有关部门制定一个贴切老百姓利益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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