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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7 21:41:34 人浏览

导读: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对合同、遗嘱、婚姻等表意民事行为的理论抽象,这种理论抽象反映了法律技术的进步,使世俗交易生活更富理性色彩,因而法律行为应界定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同、遗嘱有成立与生效之逻辑关系,有有效与无效之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对合同、遗嘱、婚姻等表意民事行为的理论抽象,这种理论抽象反映了法律技术的进步,使世俗交易生活更富理性色彩,因而法律行为应界定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同、遗嘱有成立与生效之逻辑关系,有有效与无效之分。自然法律行为也有成立与生效之逻辑关系,有有效与无效之分。

  一、联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

  (1)着眼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为当事人效力自决留有余地,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时可以弥补。《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由于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但是经过有权追认人的追认,欠缺有效要件就转化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3)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时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如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在少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立但尚未生效。那些附延缓条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只有到所附延缓条件发生或所附始期届至才能生效。

  (4)效力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其当事人应受效力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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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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