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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法律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7 21:05:04 人浏览

导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85)单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共同行为,也称多方行为,通常认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数当事人平

  (一)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 (85)

  单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共同行为,也称多方行为,通常认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67)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采用任何一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70)

  民事法律行为依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抑或财产关系,区分为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

  身份行为是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有单方行为,也有双方行为;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物权行为,也有债权行为。

  适用法律不同,身份行为适用身份法的规范,财产行为适用财产法规范。

  法律限制不同,身份行为涉及伦理关系,法律有较多的限制,而财产行为自由度相对高些,只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为之。

  (四)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74)

  1、概念。

  在财产性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待,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才存在有偿与无偿的问题,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有偿或无偿的问题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待利益的行为,即约定各方当事人均需履行义务,并获得有对价利益的权利。所谓对价或对待利益,是按市场法则判断当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观念判断的绝对均等。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与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赠与、使用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其性质来说只能是有偿的,但有的合同就其内容来说,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果当事人没有有偿或者无偿的约定,双方争议时,就依法律、交易习惯解释。

  (2)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不同,显失公平等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为有偿行为,无偿行为本身就是没有对价给付的,不能用显失公平撤销。

  (3)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不同,在无偿行为,义务人因不获对价,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以重大过失为要件,而在有偿行为,当事人负担的义务属于取得对价利益的给付,有一般过失时就要承担责任。

  (五)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91)

  1、概念。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票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有交物这个特点,又被称为要物行为。

  2、区分的法律意义: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行为还不算成立,只有当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交付时,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实践性行为因意思表示完成,还不能发生效力,所以,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例外,通常须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管、定金、质押等合同就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此外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未有约定的,应认定其为诺成性行为。

  (六)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169)

  1、概念。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使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作债务、抛弃)等。处分行为的特点其权利变动之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设定的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权利才能实现。负担行为的效力虽也设定了权利义务关系,但权利须他人协助才实现,不似处分行为权利能直接实现,故负担行为也称非直接处分行为或债权行为,最常见的是契约行为。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两者并存时,可区分不同行为的不同法律效果。

  (2)处分行为以具备处分权为生效要件,无处分权之处分原则上不生效力;负担行为的效力是产生给付义务,因不发生财产权之变动,负担人无须以有处分权为条件设定负担行为,对于同一标的物上设定的数个负担行为,适用“债权平等原则”。

  (3)在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并存为因果关系时,立法须作出效力关联的判断,确定有因还是无因。

  (七)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60)

  1、概念。

  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和受原因行为的制约。

  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等,该行为自完成时起发生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制约。

  2、区分意义:

  (1)确认法律行为效果的独立性。

  (2)交付、他物权的设定等处分行为,若是有因行为,就是否认物权行为,反之,则为肯定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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