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册 第四章 管辖
导读:
所谓"管辖"指的是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离婚,原告应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也即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的问题。原、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谁都愿意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为涉及到诉讼成本、个人关系及地方保护的问题,所以确定管辖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对谁更有利的问题,下面就谈谈这个问题。
首先是级别管辖,离婚案件的第一审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军婚和涉外离婚也不例外。有的当事人问我第一审是在乡镇法庭审理后,上诉是不是就到县法院了?其实这是一个认识的误区,乡镇的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代表基层法院来行使审判的权力。你看一下你的判决书就明白了,上面盖的是基层法院的公章,它与直接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上诉后第二审也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次是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
下列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2、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注: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涉外离婚的管辖问题,将在涉外离婚一章中作专门解释,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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