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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婚登记的规定(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4 01:07:33 人浏览

导读:

想了解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吗?想了解结婚登记相关信息咨询吗?想让你的结婚过程更加顺利吧?没错,网联手法律专家,为你提供有关婚姻、结婚证等专业的信息咨询,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理解与适用婚姻法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对婚姻无效纠纷案件,适用《婚姻法》第十二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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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婚姻无效纠纷案件,适用《婚姻法》第十二条和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有关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双方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一般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且后来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应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个规定没有明确当事人同居行为发生的时间问题,也没有明确当事人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这样容易在实践中产生不同的理解。比如有人认为只要是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不论其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就构成事实婚姻。也有人认为,只有同居行为发生在《条例》实施前,且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才构成事实婚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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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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