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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上市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3 06:24:03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厦府办(2008)105号发布日期:2008-5-13执行日期:2008-5-1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实施细则》已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厦府办(2008)105号

发布日期:2008-5-13

执行日期:2008-5-13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实施细则

  市上市办

  (2008年5月12日)

  根据《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服务机制

  (一)建立协调解决机制

  1、办事程序: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问题,若需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厦门海关、外汇管理局、工商局、外资局、环保局、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协助解决的,可直接联系该部门的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联络员,联络员按“首问制”要求,告知本单位办事程序、所需材料并负责协调、帮助解决;也可向市上市办提交《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一企一议”申请表》(附件1)要求协助解决,市上市办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尽快给予解决。市效能办和市上市办全程跟踪,限时办结。重大事项部门无权解决或跨部门问题单个部门无法解决的,由部门向市上市办反映,市上市办经过调研,提出意见,商相关部门解决或提交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需要在异地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上市办负责向异地相关单位出具协调函。

  2、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办理有关证明文件

  1、办事程序:上市后备企业需市相关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可直接向市相关部门提出办理申请;如相关部门需市上市办出具协调函,市上市办根据企业申请向该部门出具协调函。

  2、申报材料:

  (1)出具无违法违规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4、核查内容:企业遵守该行业法律、法规,建立相关制度,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等。

  5、出具证明形式:

  (1)企业按照法定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2)企业按照法定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曾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的,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较轻行政处罚的标准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及核准

  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报相应级别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初审意见的出具

  1、办事程序: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要求,出具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初审意见。

  2、申报材料: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无违法违规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4)企业拥有的专利、名牌、奖项及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企业质量、技术、环保等各类资质证明文件。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同意企业上市意见函的出具

  1、办事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市政府需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意见函。市发改委在收到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征求意见的函》后,提出意见,复函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在收到意见函后复函中国证监会。

  2、办理时限:市发改委出具意见函3个工作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具意见函3个工作日。

  (六)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管理

  1、上市后备企业范围: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2、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或部门举荐:企业向市上市办递交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材料;或由市各有关部门向市上市办举荐,企业向市上市办递交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材料。

  (2)市上市办收件后,对照《意见》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文确认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登记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动态管理:

  (1)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有新进展或计划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登记表》(附件2)。

  (2)上市后备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未开展改制上市实质性工作的,或因国家发行政策调整、企业原因导致不再具备上市后备条件的,经市上市办认定,取消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七)建立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

  1、有意向在本市开展业务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应向市上市办填报《厦门市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3)。

  2、在本市开展业务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与拟上市企业签署服务协议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上市办报备有关情况。

  二、扶持政策

  (一)有关事项的界定

  1、奖励对象必须为经市上市办确认的上市后备企业或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意见》中融资金额的认定以会计年度为期间,即包含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多次融资。

  3、在本市的投资指直接投资,即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到本市的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包括:

  (1)增加在厦注册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2)对厂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土地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

  (3)对专利、商标、技术秘诀、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4)其他经市政府部门认定的投资。

  在本市的投资必须于募集资金到位后的24个月内达到70%以上,募集金额特别巨大的可以根据情况向市上市办申请延长。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上市工作补助经费:

  (1)《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4);

  (2)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申请奖励资金: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4);

  b、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上市通知书复印件;

  c、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2)再融资:

  a、《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4);

  b、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买壳”上市:

  a、《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4);

  b、上市公司在本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c、上市公司在本市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

  a、《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4);

  b、中国证券业协会股份报价转让备案公告复印件。

  (三)审核拨付

  1、办事程序: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市上市办,市上市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相关材料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2、办理时限:市上市办初审10个工作日,市财政局审核15个工作日。

  三、其他

  (一)《意见》第三条第八款《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人(2007)47号)已经废止,执行《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2008)7号)和《关于修改引进人才经济补贴规定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08)14号)。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施行之日起同时生效。

  附件1

  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一企一议”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确认上市后备企业资格时间   注册地址   需协调事项 (可另附 报告)  

  填表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附件2  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登记表

  附件3

  厦门市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企业类型: A□ B□ C□ D□ E□ F□ G□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英文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在厦机构名称    负 责 人    在厦机构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企业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万元)   企业联系人  姓 名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主 营 业 务    证券公司是否具有保荐资格  □是 □否  保荐代表人人数    其他中介机构是否有证券从业资格  □是 □否  在厦服务案例  


 

  备注:企业类型为:A.证券公司 B. 会计师事务所C. 律师事务所D. 资产评估机构E. 财务顾问机构 F. 投资咨询机构 G.其他

  附件4

  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传 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中国证监会
受理时间    首发时间    再融资时间    上市地点  □境内主板 □境内中小企业板 □境内创业板
□境内股份代办转让系统 □境外(上市地点: )  融资金额    在本市投资金额/融资金额(%)    扶持资金
项目  □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30万元  □买“壳”奖励资金100万元  □融资和再融资奖励资金 万元  □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奖励资金10万元  市上市办
意见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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