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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1 11:49:08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文号:黄政发[2002]35号发布日期:2002-12-26执行日期:2002-12-26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行政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  号:黄政发[2002]35号

发布日期:2002-12-26

执行日期:2002-12-26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行政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创造开放有序、廉洁高效的市场环境,现就加强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义

(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

(二)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利于理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

(三)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利于资源共享,节约人力、财力,降低运行成本。

二、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总体思路

加强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总体思路是:政府主导、统一管理、市场运作、集中服务、依法监督。政府主导即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统一管理即强化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市场运作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市场规律办事;集中服务即建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和健全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依法监督即市政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同时,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大力培育和发展招标代理机构,规范专家库的管理。

三、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成立黄石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监管。市长肖旭明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副书记卢国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胡菊萍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计委、市监察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二)组建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建立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的主要目的就是形成一个招标投标的有形市场,便于政府部门对全市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其基本原则是一个中心,多项功能,集中管理,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交易市场。交易中心设有两类窗口:第一类是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服务窗口。凡是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经综合监管部门批准或通过竞标确定,可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第二类是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监督服务窗口。市纪检监察、发展计划和建设、经贸、财政、水利、交通、国土、卫生、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均应在中心设立监管窗口,对本行业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实施监管。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必须在监管服务窗口办理。中心建立后,停止各部门、各行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运作,全市所有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市政设施、交通、水利等)、政府采购、土地资源拍卖、产权交易、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均要在该中心进行,以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新组建的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暂由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管,待条件成熟后,交易中心逐步过渡到不隶属于任何主管部门、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的市场主体。

(三)明确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的受理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集中统一、规范管理的原则,我市城市建设、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及土地资源、药品采购、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项目,凡符合《黄石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黄政发[2002]25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均应纳入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运作(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除外),实行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依法招标投标,集中加强监督。依法应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凡符合《黄石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政府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药品招标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四)积极培育代理机构。抓紧组建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在坚持市场运作规则的前提下,创造有利条件,支持代理机构的成长。在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挑选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按照市机构改革有关人员分流的改革规定,并给予特殊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专门从事招标投标的代理工作。

(五)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根据《黄石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在现有各行业专家库的基础上充实完善,逐步建立全市评标专家库,并积极创造条件与全省专家库联网;制定《专家评委管理暂行办法》和《评标纪律》,实行专家评委负责制,严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徇私舞弊行为。

(六)驻场监察。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向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派驻专门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驻场监察或定点监察,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健康有序开展。

四、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纪律要求

(一)各司其职,依法行政。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市场监管、严格执法的职能,积极做好与中介机构的协调衔接工作,加强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依法行政、源头治腐和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的国内大市场的角度出发,完善强制招标事前核准、重大项目稽查及事后报告备案等各项制度为主的综合监管体系,使我市招标投标活动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统一管理,集中运作。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建成运作后,各部门、各行业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即时停止运作,全市所有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市政设施、交通、水利等)、政府采购、土地资源拍卖、产权交易、药品采购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中心进行交易,以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应进未进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一律无效。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尽快制定出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行为规范,按照分工,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运作规范,优质服务。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办事时限,便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中心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培训合格后正式上岗,挂牌服务,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为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纪检监察、发展计划以及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照各自职能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证交易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监察部门还要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群众的检举控告,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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