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妻子代写欠条 致讨债落空
导读:
欠条是日常生活中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务而立下的字据,若遇上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此为证据到法院起诉维权。但是,梅州市丰顺县法院日前受理的一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却因原告提供的欠条有瑕疵导致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回顾
妻子代夫在欠条签名
据了解,今年3月14日,在丰顺县做运输生意的黄某将昔日老板丘某告上法庭,称自己从2002年起为丘某运输货物,期间丘某虽陆续支付了运费给黄某,但截止到2004年1月丘某仍欠黄某运费83960元。黄某称他多次催讨,丘某都不予归还,他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丘某归还所欠83960元运费及利息,并提供了一份由丘某签名的“欠款凭条”。
丰顺法院受理此案后,丘某对所谓的“欠款凭条”提出质疑,他指出该欠条内的签名笔迹与其本人笔迹完全不符,并向法院申请作笔迹鉴定。同时,主审法官在庭前对黄某进行了调查询问,黄某承认欠款凭条不是丘某所写,而是出自丘某的妻子之手。
法官说法
无其他证据有欠条也没用
打官司讲究证据,由于黄某提供的欠款凭条是证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据,但丘某提出该欠款凭条不是其本人所写的反驳证据,且黄某对此也予以认可,故该份欠款凭条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明力不足。
丰顺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制度中“补强证据规则”的要求,当某一证据由于其本身在某些方面存在瑕疵或弱点,必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提出,才能以担保其真实性或证明价值。但黄某仅凭此欠款凭条作为主要证据,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对该证据进行补充,证据的证明力上显然不足。
既然唯一的证据被反驳证据推翻,而黄某又不能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法官向黄某详细解释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证据的上述要求,同时说明了当事人举证不充分给案件带来的不利后果,黄某在仔细考虑过后,最后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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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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