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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侵权门 反举证对方抄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1 16:32:04 人浏览

导读:

曾轰动一时的“教授侵权门”,历时7年之久,距离二审判决3年之后再度开审。近日,“广东省社科院历史所研究员沙东迅状告华南理工教授谭元亨剽窃其作品一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方华工教授谭元亨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其引用译文并非出自沙东迅著作,并质疑沙

  曾轰动一时的“教授侵权门”,历时7年之久,距离二审判决3年之后再度开审。近日,“广东省社科院历史所研究员沙某迅状告华南理工教授谭某亨剽窃其作品一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方华工教授谭某亨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其引用译文并非出自沙某迅著作,并质疑沙抄袭。

  新证据:涉嫌内容出自他人的译文

  这宗侵权案,分别在2009年4月一审和在2010年7月二审,判决结果均为沙某迅胜诉,谭某亨侵犯著作权事实成立,应给予1.9万元赔偿及公开道歉。3年过去,该案因谭某亨提供了新的证据,近日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

  根据谭某亨新提供的证据,其《东方奥斯威辛纪事》(以下简称《纪事》)和《日军细菌战:黑色波字“8604”——来自东方奥斯威辛的追诉》(以下简称《追诉》)两书中引述的译文,译者为朝鲜族朴姓翻译家,并非来自沙某迅的著作《揭开8604之谜——侵华日军在粤秘密进行细菌战大曝光》(以下简称《大曝光》)。

  在法庭上,谭某亨出具了该版译文的原文以及译文,但并非完整版。

  回应:证据不完整可信度待考量

  除了出具新证据,谭某亨还提出两点抗诉。其一是沙某迅书中涉及该译文的注释,亦存在侵权,将非其本人所译的部分纳入其名下。其二是此前判决生效的一张图片侵权,谭某亨表示确为自己所拍。

  沙某迅则反驳,其组织翻译的译文,原文与译文来龙去脉清晰,而谭某亨新提供的证据残缺不完整,其可信度有待考量。“关于注释,我承认自己有误注,其中有500字并非我的译文,在注释时写成我翻译的,这点可以改正。”沙某迅还表示,侵权图片中商标的所在位置谭某亨每每答错,“连东西在哪儿都不知道,怎么可能拍图。”

  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案件回顾

  三年两次审判结果不变

  2005年,沙某迅状告广州电视台和谭某亨,认为其合作的电视剧本《追诉》侵犯其名誉权,但沙某迅一审二审均败诉。2007年11月,沙某迅单独起诉谭某亨,认为其《纪事》和《追诉》两书基本内容剽窃、抄袭沙某迅的《大曝光》等作品。

  该案件在2009年4月及2010年7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判决,判决结果均认为,谭某亨作为《纪事》和《追诉》两书的编著者及撰稿人,引用沙某迅的《大曝光》和两份中文译稿内容时并未得到其许可,也未注明出处,构成侵权,需登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194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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