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的民事诉讼案例
导读:
原 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社区××大道××号××工业区××层
法定代表人:陈×× 总经理
被 告:××(深圳)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社区××路××工业园××幢
法定代表人:莫××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30783元,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7254元(从2009年8月31日起按5.31%银行利率暂计至起诉日,共225天);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从2003年开始有业务往来,通常是被告根据自身生产需求向原告发来订货单,原告根据订货单的要求将产品生产出来后送到被告指定的地点,货款结算为月结60天,原告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对账单交给被告签字确认后付款。一直以来,被告都能按约定付款。但从2007年9月起,被告一直拖欠货款不予支付。2009年1月7日,双方共同对被告的欠款数额进行总核算,确认被告共拖欠货款人民币508898.17元。2009年6月18日,双方签定一份还款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只需支付人民币330783元后,将不再要求被告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同时约定被告于2009年7月30日前支付第一期款项人民币100000元,2009年8月30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币230783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人民币100000元,可是直至原告起诉日,被告却一直未支付余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置之不理,至今尚欠款人民币230783元。
综上,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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