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嬉戏骨折 法院判决合理担责
导读:
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初中生课间嬉戏导致骨折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苏平(化名)赔偿原告刘凯(化名)19598.11元,由被告苏平的监护人支付;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刘凯28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凯与苏平系大祥区某中学的寄宿学生,2008年11月4日晚自习下课后(19时30分左右),刘凯与苏平来到教学楼前的空坪上玩摔跤游戏。在摔跤过程中,苏平的腿跪在刘凯的腿上,造成刘凯右胫骨中下1/3处骨折。上课铃响后,刘凯被同学搀扶回教室,途中遇见了班主任老师,老师当即为刘凯擦上红花油。21时许,老师见刘凯伤势没有好转,遂打电话叫来刘凯的父母,将其送往乡卫生院诊治。2009年10月13日,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接受乡司法所委托,对原告刘凯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右胫骨骨折内固定手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凯与苏平在事故发生时均系在校初中生,根据其智力发展程度和所掌握的知识,对诸如摔跤这样高危险的身体对抗游戏可能会导致人体损害应有足够的意思能力,加之双方参与课间嬉闹皆出于自愿,故二人对损害的发生皆存在主观过失,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受害方应自负20%。苏平在嬉闹中致伤原告,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伤害事故的发生,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其系未成年人,无经济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其监护人共同负担。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依民法产生的民事监护关系(有相应委托的除外),而是依《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为完成法定的教育任务,附随有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本案中,未经正规训练的刘凯与苏平课间自发摔跤的行为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告诫或者制止,该中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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