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受伤 学校单位同担责
导读:
句容小伙杨镇2004年9月被无锡某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下简称学校)录取,成为该校焊接技术与自动化专业的学生。2008年7月,杨镇由学校安排到江苏某工程装备公司(下简称实习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实习。
11月11日,杨镇在工作时被钢板砸伤了左足。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左1-5趾多发粉碎性骨折。杨镇在医院整整住了30天,住院期间由其母亲护理,其医疗费大部分由学校和实习公司支付。2009年8月,杨镇拿到了司法鉴定结果,他被鉴定为九级残疾,误工期限为5个月,护理期限为2个月,营养期限为3个月。
为了协商赔偿的事,杨镇及家人多次奔走于学校和实习公司之间,但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杨镇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实习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56.64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14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营养费1350元、残疾赔偿金747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91332.64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学校方辩称,杨镇虽然是该校的学生,但发生事故是在企业正常的实习期间。学校已经尽到了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只承担二成责任。被告实习公司则辩称,原告到单位来实习是基于单位与学校的约定,原告是受学校的安排来单位实习的,单位最多承担六成责任。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镇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76352.9元(扣除已支付部分),由学校承担22000元赔偿责任、技实习公司承担54352.9元赔偿责任。
二、双方就本次伤害事故今后无纠葛。
评析
滨湖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劳动法》处理,不能通过工伤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企业与学生之间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因为学生是受学校安排到实习企业工作,获得工作经验,实习是学生学习阶段的延伸,也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赔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实习生损害赔偿往往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处理。但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学生、学校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影响学校与实习单位的长期合作,影响到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指标。因此,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和急迫的工作。在此之前,协调双方权益,多做调解工作,协调学生、学校、企业间的和谐关系,是解决实习生损害赔偿纠纷的最好方法。[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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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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