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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也能和解民事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19:54:07 人浏览

导读:

多数人认为检察机关肩负着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查处贪官的职责其实大家都知道,检察机关主要肩负着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查处贪官的职责,但是你知道检察院也办理民事案件吗?据北京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就是这样一个办理民事案件的部门。具体

  多数人认为 检察机关肩负着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查处贪官的职责 其实———

  大家都知道,检察机关主要肩负着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查处贪官的职责,但是你知道检察院也办理民事案件吗?

  据北京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就是这样一个办理民事案件的部门。

  具体而言,就是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正确的判决、裁定做好息诉工作。

  据介绍,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坚持运用和解的手段化解当事人的纠纷。

  以北京市检察机关2009年已促成的23件和解案件为例,这些案件涉及供暖纠纷、房屋买卖纠纷、车贷纠纷等。检察院公布了其中几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不服交供暖费判决到检察院申诉解决

  案情介绍

  工厂破产后 供暖费7年无人交

  现年74岁、家住宣武区的刘大爷脸上终于有了笑容。

  原来,刘大爷一直租住北京市宣武区车站西街17号院9号楼321号二居室房屋一套,使用面积42平方米。

  万佳物业公司曾与刘大爷的单位某鼓风机厂签订供暖费协议,由万佳物业公司为刘大爷租住的房屋提供冬季供暖服务,某鼓风机厂负责向万佳物业公司交纳刘大爷房屋的供暖费。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9月29日某鼓风机厂宣告破产。刘大爷也一直未交过供暖费。

  2008年,万佳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刘大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大爷交纳2001年11月15日至2008年3月15日的供暖费1万余元。

  刘大爷不同意,称单位倒闭后7年中该公司未曾要求自己交纳供暖费,此次被告上法院才知道要由个人负担供暖费。

  法院认定 供暖费应住户自己担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刘大爷居住的房屋原由其单位某鼓风机厂承担取暖费。2001年该厂宣告破产,万佳物业公司与该厂的供暖合同关系终止。

  在此情况下,刘大爷作为供暖关系的受益人,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他在享受了供暖服务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暖标准向物业公司交费。

  同时,法院对物业公司积极催缴供暖费事实不予确认,就物业公司要求刘大爷交纳的供暖费数额酌情予以减免。

  法院最后判决:刘大爷向物业公司支付供暖费6720元。

  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 申诉至检察院达和解

  刘大爷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page]

  刘大爷遂向宣武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其实,刘大爷也不是不愿支付物业公司供暖费,他只是怕交纳了供暖费后,物业公司不帮他办房屋过户手续了,所以他想让物业公司先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后再交纳拖欠的供暖费。

  而物业公司却担心在为刘大爷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刘大爷拒绝交纳供暖费。

  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和交纳供暖费的先后顺序上僵持不下,互不信任,因此使得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

  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检察官梁力心里有了数。

  他多次约见刘大爷和物业公司代表,给双方详细分析了诉讼风险和和解收益,释法说理,晓以利害,使得刘大爷和物业公司都转变了单纯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观念,表示愿意进行和解。

  随后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刘大爷和物业公司自愿签署了和解协议,由物业公司协助刘大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大爷撤回申诉并交纳供暖费。

  案例二

  让开发商尽快交房硬执行不如软和解

  案情介绍

  开发商未按期交房业主诉至法院索赔

  2004年11月19日,孙明明与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孙明明一次性支付申诉人房款283万余元,达达公司在2005年3月1日前将某花园J10幢8A1、13A1、14A2、15A2、4E号房交付给孙明明。

  合同签订后,孙明明依约支付了房款。可是到了日子,达达公司却未依约向孙明明交付房屋。孙明明很生气,遂以达达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达达公司交付房屋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判7日内交房开发商不服提申诉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孙明明交付某花园J10幢8A1、13A1、14A2、15A2、4E号房。

  达达公司不服,向朝阳检察院申诉。

  巨额房产纠纷案检察院和解解决

  朝阳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郝利凡、王莹受理该案后,经调阅原审卷宗,与申诉人谈话。

  他们发现此案虽然涉案金额巨大,但是孙明明和达达公司人员原是朋友关系,双方之前有过较为经常的经济往来,达达房地产公司已经部分履行了合同。

  且达达公司已经主动与孙明明进行过几次沟通,希望能够通过和解解决本次纠纷。

  了解了这些情况,检察官认为和解是处理这起纠纷的最佳途径。

  于是检察官约谈孙明明,通过调解,孙明明表示愿意维护双方既有的朋友关系,愿意接受达达房地产公司退还房款的补偿,但数额一定要公平。[page]

  在检察官的调解下,孙明明与达达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一)、达达房地产公司同意在2009年7月30日之前支付孙明明房款三百万元;(二)、达达房地产公司同意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将某花园1号楼7B房(198平方米)过户至孙明明名下。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达达房地产公司撤回了申诉,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至此,这起涉案金额达几百万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顺利解决。

  文/北京市检察院周红李新宇

  (本文中人及单位均系化名)

  案例三

  未按约定还车贷 被判支付滞纳金

  案情介绍

  顾客贷款买车无力还 商家只好帮还钱

  2003年10月,金和与利星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

  双方约定,由利星公司向金和出售风度汽车一辆,车款总计人民币29.5万元,金和首付车款5.9万元,剩余车款向银行申请贷款,期限为5年。

  利星公司作为贷款保证人向贷款行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金和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日仍未将现金存入还款账户属逾期行为,金和应立即将还款存入还款账户或交给利星公司,并按逾期金额的日5%向该公司支付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利星公司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但自2004年4月起,金和未按约定向贷款行归还借款本息。

  之后利星公司为金和垫付银行贷款本息近18万元。

  车主被起诉 法院判还本金和滞纳金

  2004年12月,利星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金和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金和向利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并按逾期还款金额的日5%向北京利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至款项付清为止。

  认为滞纳金过高 向检察机关申诉

  金和不服一审生效判决,以法院判决滞纳金过高为由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官通过审查原审法院卷宗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逾期还款滞纳金数额过高。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双方约定的滞纳金明显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依法纠正。

  判决实际难执行 和解处理皆欢喜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分别调查了双方当事人。

  金和称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过高,且他刚服刑完毕,本人生活困难,根本无法按约执行。[page]

  利星公司一方认可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过高,按照合同约定实际执行的可能性非常小,但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过调查,检察官认为双方存在和解的愿望,本案存在和解的可行性。

  于是,检察官再次分别征求了双方的意见,特别是向利星公司解释了《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利星公司表示同意依法降低过高的滞纳金。

  双方之后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将和解协议作为执行依据提交给了法院执行庭。一起纠纷又得到了圆满解决。

  检察官提醒

  三类民事案件 可在检察院和解

  北京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高兰圣说,实践中,检察院着重对以下几类案件进行和解:

  一、符合抗诉条件,但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的案件。

  二、不符合抗诉条件,但法院判决又存在一定瑕疵的案件。

  三、发生在家庭、朋友、亲属之间的案件,矛盾尚有调和的可能。

  同时,检察和解坚持两原则。

  一、自愿原则,和解协议一定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检察官不能违背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强行和解。

  二、合法原则,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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