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突遇大狗摔伤谁担责
导读:
骑电动自行车赶夜路回家的沈先生(化名)无论如何想不到,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窜出的一条狗会使他摔成十级伤残,而与饲养狗的车轮公司协商、打官司,结果均让他不满意。沈先生经向嘉定区检察院申诉获得支持,法院对本案再次开庭审理,促成沈先生与被告车轮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此,沈先生专门向嘉定检察院送上锦旗。
夜行人突遭狗惊吓摔伤
2006年1月10日晚,沈先生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当他途经一家车轮公司对面时,忽然从公司大门里窜出一条狗,吠叫着穿过公路向沈先生冲过来。正常行驶的沈先生被突然窜出的狗吓了一大跳,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
随后,沈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并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沈先生后经第六人民医院确诊为右膑骨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此后,沈先生又进行了一系列的门诊、住院治疗,总计花去医疗费、验伤费等1.37万余元。在此期间,车轮公司通过公安机关垫付给沈先生2.3万元用于治疗。
2007年11月,沈先生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因交通意外致右膑骨骨折等损伤,该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终审判决伤者担责六成
好端端地骑着车,却突遭窜出的狗惊吓而摔成十级伤残,沈先生向车轮公司提出了赔偿,但始终未能谈拢。2008年4月,沈先生一纸诉状将车轮公司告上了法庭。
沈先生认为,自己摔伤是由于车轮公司饲养的狗追逐、猛扑而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其全部的赔偿责任,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65万余元。但车轮公司辩称,狗并没有咬到沈先生,是沈先生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摔伤,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确认,狗实际并未扑到或咬到沈先生,且离沈先生尚有一段距离,沈先生受伤主要是因慌乱、采取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故法院一审判决酌定车轮公司在此事故中,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检察官发现事发日狗未拴
自己明明是因受到狗扑咬的惊吓而摔伤,却还要承担60%的责任?沈先生认为判决并不合理,他向嘉定区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通过实地走访,承办检察官了解到,事发当晚,公司并未对所饲养的狗采取拴养或其它必要措施。作为饲养人的公司,明知犬类动物存在攻击性和危险性,却未对它采取有效的看护措施,这一做法违反了城市养犬的相关规定。而正是由于公司的疏于管理,才导致狗突然窜向了沈先生,因此公司存在明显过错。[page]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本案中的沈先生受到惊吓后自己摔倒,是否属于受害人的过错呢?
承办检察官介绍说,我国法律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并对其中的受害人过错有严格的界定,一般是指受害人或第三人实施了挑逗、投喂或者毁坏安全设施等主动行为。而全案的证据显示,沈先生在距离公司大门近20米远的公路上系正常骑行,并未进行过任何主动行为,且车轮公司也不能就沈先生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遇狗受惊摔倒是本能反应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虽然车轮公司饲养的狗并未直接咬伤沈先生,但沈先生确系因狗的吠叫和追逐受到惊吓后摔伤,这表明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沈先生连人带车摔倒,是作为普通人的自然的、本能的反应。因此,车轮公司应当对沈先生的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沈先生在本案中并不存在重大过失,不能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原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今年4月,嘉定区检察院依法建议上级检察院就本案提请抗诉。法庭上,车轮公司表示愿意向沈先生作出赔偿。在再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车轮公司赔偿沈先生医疗费等共计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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