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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被挪村民掉井内 赔3000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22:29:42 人浏览

导读:

水母网讯道路井盖被人挪动,一村民晚上骑着摩托车掉进井内。日前,在蓬莱南王街道司法所的协调下,对公用设施管护未尽到责任的有关单位赔偿该村民3000元。2008年12月16日晚8时许,村民方某乘坐朋友的摩托车,行至蓬莱市鲁房小区与开发小区之间的公共道路时,因路上井

  水母网讯 道路井盖被人挪动,一村民晚上骑着摩托车掉进井内。日前,在蓬莱南王街道司法所的协调下,对公用设施管护未尽到责任的有关单位赔偿该村民3000元。

  2008年12月16日晚8时许,村民方某乘坐朋友的摩托车,行至蓬莱市鲁房小区与开发小区之间的公共道路时,因路上井盖被人挪动,躲避不及,致使摩托车前轮掉到井内,方某被摔伤,摩托车多处受损。方某住院四天,花去医疗费1389.54元,修车费用200元。方某经治疗痊愈后,找到井盖的所有者、管理人某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支出5000元。经过多次交涉,双方对于赔偿数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为讨个说法,今年10月12日,方某来到蓬莱市南王街道司法所要求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认为方某所述情况基本属实。10月1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到涉案单位某公司进行协商。工作人员向其负责人言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方某出事前后,该公司当时并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补救措施,说明日常管理上存在明显的疏漏。由于管理上的疏漏,这才造成了人伤车损的恶果。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基本原理,该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劝说和耐心解释,双方终于达成了口头民事赔偿协议。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方某医药费、修车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3000元。当日下午,赔偿款兑现。(YMG记者孙致霞 通讯员王坤 建方 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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