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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用死者照片侵犯肖像权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21:35:22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7月,李某撰写并自费出版一本书。该书描述了解放战争期间广西某县某村人民开展革命斗争的概况。李某为此免费发放给当年参加该村革命斗争还健在的游击队员、部分家属及有关单位等,共计260本。李某在书中描述了陈某某生前曾是某村村长,在任村长期间,曾带领国民

  2007年7月,李某撰写并自费出版一本书。该书描述了解放战争期间广西某县某村人民开展革命斗争的概况。李某为此免费发放给当年参加该村革命斗争还健在的游击队员、部分家属及有关单位等,共计260本。

  李某在书中描述了陈某某生前曾是某村村长,在任村长期间,曾带领国民党扫荡队去抄家,向扫荡队通风报信,逼迫其长子陈某向国民党自新等内容。书中还将某村参加革命活动的人员进行了列表介绍,其中对陈某的介绍为“在南宁参加中共南宁市地下党组织发动的爱国学生运动,是一名积极分子,后被通缉自新”,同时还刊登了陈某的照片1张。

  陈某的弟弟看到后认为,李某在该书中对父亲和哥哥的描述与事实不符,侵害了父亲和哥哥的名誉权,并侵害了哥哥的肖像权,于今年5月把李某告到了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某的著作是对解放战争期间某村所发生事件的回顾,书中涉及对陈氏父子的评价,在出书之前已有定论。而该书发行后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导致陈氏父子社会评价的降低和贬损,陈某的弟弟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不能认定李某侵犯了陈氏父子的名誉权。但是,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仍受法律保护。李某没有征得陈某亲属的同意,便在自己撰写的书中使用陈某的照片,并把这本书广为发送,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后果,已构成对陈某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今年9月,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并向陈某的弟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法理评析★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死者的名誉,是根据其生前的行为已获得的社会评价。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死者名誉,应着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否足以导致死者社会评价的降低、人格的贬损。陈某之弟认为,李某撰写的书侵害了其死去的父亲和哥哥的名誉,因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书发行后导致其父亲和哥哥的社会评价遭受降低和贬损,因此法院不支持其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所享有的专有权。使用死者的肖像,应当征得死者亲属的同意。李某在未征得陈某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合法的理由,擅自在书中使用了陈某的照片,并将该书发放给他人,已构成对陈某肖像权的侵害,使陈某亲属的精神遭受损害,故应承担侵权责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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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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