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
导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只要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劳动者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赔偿义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而被认定为工伤的,两种赔偿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其请求权是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两者并不相互排斥。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并又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权利主体身份,即侵权赔偿中的受害人、工伤赔偿中的工伤职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亦明确规定,工伤事故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的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我国现行立法思路是支持兼得的,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此时第一个思考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了,即在工伤损害赔偿与其他形式的人身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受害者在通过一般民事侵权法获得民事赔偿后,仍然有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事故发生后,受害职工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费用,只需支出一次。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时,因侵权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故从制裁责任人角度出发,受害职工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用人单位先行承担的,在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
笔者认为,虽然劳动者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当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即是侵权人又是用人单位时,受害人只能选择工伤赔偿。
综上所述,在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情形下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双重赔偿,但因损害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主体重叠时,受害人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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