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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与女友分手被索青春损失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20:05:12 人浏览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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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说法

  关注法理人情,体察世间冷暖。欢迎广大市民和律师朋友发短信至《海南特区报》“今日说法”栏目:13518849833(记者王忠新),电子邮箱hntqb2008@163.com;13637651945(记者刘江浩),电子邮箱tqbljh@126.com。热线电话:66538155

  案例一

  飞行员与女友分手被索青春损失费

  男方被迫签下17万欠条后,女友持欠条将男友告上法院,一审胜诉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空云卷云舒。作为飞行员的齐云飞,天天在万里高空俯瞰朵朵白云,每当看着烟波浩渺的天空云卷云舒,心情就格外地舒畅。可近两年来他心里却乌云不散,说什么也难以舒心。

  因为和移情别恋的女友分手,齐云飞被要求支付20万元的青春补偿费,齐云飞不愿意,女友更不让步,甚至要去齐云飞所在的航空公司“大闹天宫”。无奈的齐云飞给女友签了一张17万元的欠条。齐云飞随后发现自己的14万余元银行存款被女友擅自取走,他还被女友告到海口龙华区法院。日前,一审落败的齐云飞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记者王忠新

  英俊飞行员与漂亮女子海口同居

  女方“出轨”男方提出分手

  身材魁梧、仪表堂堂的齐云飞,是国内某大型航空公司的飞行员,他的家人都为他每天翱翔在蓝天感到骄傲。

  虽说齐云飞待遇优厚,飞行员的工资福利和其它职业相比较占优势,但齐云飞还是有自己的苦衷。

  因为齐云飞的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在全国飞来飞去,原本可以发展为恋人关系的女性同学、朋友,都纷纷减少了联系。一位条件很好的女孩家长甚至表示,担心飞行员的工作危险程度太高,他家的宝贝女儿可不能整天提心吊胆地过日子,说什么都不能跟齐云飞。

  然而,爱情还是宠幸着齐云飞。2003年前后,齐云飞在一次休整中结识了年轻貌美的女子阿菱,两人在接触中,渐生爱慕,并在不久后确定恋人关系,并在海口买房同居。

  阿菱没有稳定工作,每次出差前,齐云飞往冰箱里塞满食物,嘱咐阿菱下雨关窗,出门注意安全,而阿菱也细心地为男友准备好行李,有时还送他到机场。在齐云飞休假时,两人山南海北四处游玩,时间就这样在甜蜜中悄悄流逝。

  不料,几年后,这份感情出现了异样的音符。2007年年初,齐云飞察觉,即使他的工资卡都由阿菱保管,但阿菱还是担心他在外面乱花钱,她也明显比以前懒多了,屋子几星期都不收拾,还经常无故关机失去联系。[page]

  2007年6月25日,齐云飞在一次长期出差后突然发现,阿菱偷偷和另一名男子去云南度假一个月!阿菱百般解释,伤心欲绝的齐云飞说不必掩饰,他提出好聚好散:分手!

  女方将飞行员告上法院一审胜诉

  男方上诉 要求撤销欠条返还工资款

  阿菱见覆水难收,就向齐云飞提出,分手可以,但必须要出20万元青春补偿费。齐云飞不依,阿菱竟以死相逼,还要去其公司大闹,齐云飞无奈之下签下一张17万元的欠条。

  但是,齐云飞提出分手后的半年时间,工资卡还在阿菱手里,当他拿回卡时,发现自己的14万余元银行存款被阿菱分批取光了!

  齐云飞和阿菱协商,但阿菱拒绝返还工资款。就在两人僵持不下时,阿菱一纸诉状将齐云飞诉至龙华区法院,提出了确认欠条有效、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等诉求,齐云飞一审落败。

  日前,齐云飞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欠条不是齐云飞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虚构,依法应予撤销;同时,被上诉人侵占上诉人的工资款,依法应予偿还,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后,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分析本案例有两个角度。首先,从男女双方签定的欠条是否可以撤销这一角度看:我国民法规定,普通民事行为的撤销需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所以,齐某应该向人民法院证明其与女友之间签定的欠条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其诉讼请求才能够得到支持。从本案中,女友“以死相逼”,“去其公司大闹”是否属于民事行为的胁迫情节是有待商榷的,如果法院审理认为,齐某女友的“以死相逼”,“去其公司大闹”等行为确实对齐某的精神产生了极大的压力,那在这种情况下签下的欠条就符合我国民法中关于“胁迫”的定义,因此就应当认定齐某所签的欠条可撤销。反之,如果法院认定,齐某女友的行为不构成“胁迫”,那齐某签下的欠条就不能撤销。

  其次,从同居中是否存在青春利益这一角度看,男女双方是否可以因为同居就存在所谓的“青春补偿费”利益在我国婚姻法学界尚存在争议,但是根据现行法律,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仅当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才存在分割财产的情况,也只有未婚男女在以上情况下时,才能要求法院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保护因解除关系而利益不均的一方。[page]

  但在本案中,齐某和其女友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也没有“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女友要求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属于不当得利。齐某也可以根据我国民法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女友返还其所得的财产。(律师冯桦)

  案例二

  委托保管房屋 回来发现被盗损失4万

  女业主状告小区物业及保安部长 日前法院判保安部长赔5000元

  记者 王忠新 通讯员 张为群 黄燕

  本报讯今年63岁的毛女士住在海口市滨海大道海怡豪园小区,日前,她将海南富南物业有限公司及保安部长何某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品损失5000元,返还房屋租金51000元;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何某向毛女士支付赔偿款5000元,同时驳回毛女士其它诉讼请求。

  业主:委托保管房屋结果被盗损失4万元

  业主毛女士诉称,2007年10月26日,因小区保安部长兼主任助理何某称可以替毛女士照看房屋,并能提供安装有线电视方便等,毛女士离开海口时,将自己住房的钥匙交给何某保管,同时交其保管的还有产权证、购房发票等。

  何某承诺在照看房屋时进入毛女士的房屋都是三个人(即物业李主任、工程部陈部长和何某)共同进出。今年4月9日,毛女士返回小区住房时,发现门锁已换,随后由物业李主任、保安部张部长和何某开门,发现丢失和损坏的物品价值40000元。

  毛女士报警后在派出所的调解下,由何某赔偿毛女士20000元。但何某仅支付15000元,余额5000元一直未付。

  另外,毛女士将房屋交给何某照看,而何某却擅自将毛女士的房屋出租。自2007年11月起,何某一直将毛女士的房屋出租,租金为每个月3000元,租金被何某私自占有。

  小区物业:业主与保安部长的委托行为与物业无关

  富南物业辩称,首先,其对受托小区业主租赁房子有严格的规定和管理。业主不但要签署《业主委托出租登记表》,而且还须签订《代理房屋出租服务协议书》,委托出租的业主必须向物业支付首月租金的50%作为代理服务费。

  其次,原告与何某之间的委托保管房屋资料的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与物业无关,原告要求物业赔偿物品及租金损失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今年原告回来后,称开不了房门,才找到管理处李主任,至此,物业才知道原告将房屋资料交给何某保管的事实。

  至于原告与何某达成的所谓《协议书》,对该协议书的内容及其后的履行情况物业一无所知。原告将房屋的相关材料交给何某保管的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与物业没有任何关系。物业认为法院应驳回毛女士的诉求。[page]

  小区保安部长:未出租业主住房,仅由战友暂住

  何某辩称,2007年10月,原告及家人要回老家,毛女士将房屋资料交其保管,因未委托出租,何某没有通知公司,也没有在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毛女士回内地后,何某只要有时间,中午都会去房间开窗通风,或中午在房间开空调休息。2009年2月,因何某战友买房装修,就让战友暂住在毛女士家,并没有将房屋出租给别人,也没有收取费用。

  因何某的错误行为,公司已将何某调离。何某已经赔偿给原告15000元,已经付出了代价。何某称其没有出租房子,毛女士要求何某支付租金没有任何道理。事发后,何某还买了一台价格为2500元的冰箱赔偿原告。

  答疑三则

  与公司合作怕对方有问题该怎么办?

  海口梁先生来电:我与海口一家药品公司准备进行合作,但是对方的一些情况我不是很了解,因为是一个朋友帮我介绍的,像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做?

  答:如果是与公司发生业务来往,建议签订相关合同。如果你觉得有必要的话,可以对该公司工商注册情况进行调查。一般情况,居民凭借个人身份证,便可以查询到公司的工商机读档案。如果你需要对公司进一部了解,如进行验资,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事项查询等,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办理。(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陆霍律师)记者刘江浩 整理

  以女儿名义买房,离婚后房子归谁?

  海口徐女士来电:我和丈夫因为感情问题,现在准备离婚。可是,结婚后不久我们夫妻买房的时候,是以我们11岁女儿的名义买房并进行登记。我认为女儿随我生活,房子应当归我。丈夫提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请问产权归谁?

  答: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该房屋产权属于你们的女儿。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相龙)记者刘江浩 整理

  商店私自没收假币对吗?

  海口孙女士来信:在商店买东西,店主说我的钱是假的,她要没收。但后来又发现不是假钱,该怎么办?

  答:您好,这种私自没收假币行为违法。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中国人民银行、有存取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公安机关有权没收假币。商店可报告当地警方,其无权私自没收假币。(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柯圣之)[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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