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民法动态 > “生死状”其实也是“请愿书”

“生死状”其实也是“请愿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16:18:01 人浏览

导读:

新乡市原阳县教体局向全县师生印发了《中小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要求在校生家长签字,这项有着良好愿望且颇具创意的工作却遇尴尬,大多数家长和学生认为《协议书》内容偏心眼儿,部分家长将之视为生死状而拒签。(10月15日《东方今报》)不管生死状之说是否言过其实
  新乡原阳县教体局向全县师生印发了《中小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要求在校生家长签字,这项有着良好愿望且颇具“创意”的工作却遇尴尬,大多数家长和学生认为《协议书》内容“偏心眼儿”,部分家长将之视为“生死状”而拒签。(10月15日《东方今报》)
  不管“生死状”之说是否言过其实,我只知道这一次学校又成了众矢之的,网友几乎一边倒地认为:什么协议不协议的,说白了就是想推卸责任!而且有评论谆谆告诫曰:别拿“生死状”当“挡箭牌”!这些观点自然在理,但在解读这则新闻时,仅仅唾沫横飞还远远不够,换一个角度,或许更能体会到“生死状”背后的辛酸与无奈。
  正如法律专家所言,这样的“生死状”其实签不签都无所谓,因为它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应,学校的责任并不会因此而减少。闹了半天,骇人的“生死状”居然只是“一纸空文”,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嘲笑学校简直是一“傻帽”。然“别人笑我太疯癫,我笑他人看不穿”,学校真的不谙其中的道理吗,我看未必。这些年,差不多每个地方都发生过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饱受切肤之痛后都快久病成良医了。在具体实践中,怎么划分责任,如何进行赔偿,恐怕没人比他们更清楚。
  过去一提到学校安全,大多都是老生常谈,强调学校、家庭、社会要“三位一体”。但真正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再充分的理由都成了狡辩,在教育、管理和保护这三项职责中,没有直接责任,总有间接责任,学校很难推得一干二净。而且,即便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了几项免责的条款,然而法律上涉及人身伤害的责任划分主要依据的是《民法》。这样一来,学校不可避免地要“受伤”,除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之外,还得支付数额不菲的经济赔偿。这,无疑将原本靠公用经费维持运转的学校逼入困境。可以说,在绝大多数校长心中,安全事故就像一颗随时会引爆的炸弹,其威力要远远超过教师福利、学生成绩和考试升学率等众多因素的集合。
  为了最大限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导致不少学校采取了一些极端办法,如课间十分钟不准上操场、体育课不许投掷铅球标枪等等,至于春游、秋游等大型校外活动更是一棍子打死。如此严防死堵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学校安全工作一步步逼近死角,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生死状”的出现,与其说是校方法律意识淡薄的产物,不如说是校方与学校安全现状奋力抗争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死状”其实就是饱含权益诉求的“请愿书”。[page]
  为解决这一难题,好几年前就有教育界人士呼吁出台《校园安全法》,不知为何直到现今依然迟迟不见影踪,但愿这次闹得沸沸扬扬的“生死状”能让人得偿所愿。
  稿源:荆楚网
  作者:彭梦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