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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2 19:24:22 人浏览

导读:

浅谈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张庆刚首先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其次: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
浅谈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张庆刚


首先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其次: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能拒绝给付的种类则没有限制。第三、发生原因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结果。第四、所保护的债权不同。留置权所保护的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即可,企业之间留置的则无此限制;履行抗辩权所保护的债权,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需有对价关系存在。第五、效力不同。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债务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第六、消灭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对方的债务不履行便不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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