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内涵的认识
导读:
“没有救济没有权利”。〔1〕救济不仅是当实体权利发生纠纷时为实体权利提供解决纠纷或冲突的途径,而且使实体权利的合法实现或使实体义务的普遍履行成为可能。私力救济是人类最原始的救济方式,伴随着权利的冲突而出现。国家产生后,公权力机关诞生,基于国家统治管理的需要,基于原始私力救济之血腥、同态复仇的一面,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以严格的限制,甚至一度以公力救济取代之。但如今,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再次兴起,并在现实社会的纠纷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被人形象地喻为“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作用结果。
民事实体法中的通说认为:民事权利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对应,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对私力救济的内涵我们应当做出如下认识:
(1)“救济”的基本内涵
救济意味着权利冲突或纠纷的解决,其核心目的是实现合法权利,并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从而可以使规范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救济在制度形态上体现为救济制度,在行为形态上它是保护权利的救济行为,在权利形态上它是与原权相对应的救济权,在工具形态上它是保障合法权利的手段、方式。救济其实就是形式化与实质化相结合的一个维护权利的动态过程。
(2)“私力”的含义简析
“私力”相对于“公力”而言,是指人们依靠自身的力量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可以是依靠直接的暴力对抗行为,例如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也可以是借助间接的暴力对抗行为,例如紧急避险,因而制止危害行为是通过权利主体自身的暴力对抗行为来完成的,即“以恶去恶”,救济具有直接性、对抗性、单向性。如果诉诸“公力救济”,则救济具有间接性、裁决性、双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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