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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分类的遐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4 13:41:33 人浏览

导读:

今日重读民法总论,读到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本来以前都是跳过去不看的,今天有兴致研究了一下,收获颇丰,嘿嘿。权利分类第一项: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所以又称之为

  今日重读民法总论,读到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本来以前都是跳过去不看的,今天有兴致研究了一下,收获颇丰,嘿嘿。 权利分类第一项: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所以又称之为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为对人权。 灵光一闪,突然觉得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分类倒是很能形容两个人的关系呀!结了婚的人就是绝对权,还没有进入坟墓的人就是相对权,绝对权的人对老婆就是享有对世权,除了本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要尊重本人的权利,而无须本人做出任何的行为,相对权则要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享受权利,且两个人的关系是相对的,不到特殊时刻,不会突破两个人的限制。 接着往下看就越看越像。

  书上说,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完全正确,当有第三者插足时,婚姻关系双方不是可以提出主张和提起诉讼吗?而相对权只能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太对了!我的所有一切只能对特定人产生,而其他人若要插足,我也无可奈何; 绝对权是公开的,两公婆不是公开的吗?相对权却不具有公示性,也就是说,双方都没有报告的义务,有很多地下恋情确实可以通过这个理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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