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怎么证明
导读: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有法定监护人,因为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是不完全民事、刑事责任人,所以需要监护人为其行为承担责任,法定监护人也就是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比如父母等,那么法定监护人怎么证明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的法定监护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选父母其中一人) 。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针对已婚的情况)。
_______的法定监护人是_______(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依次选择监护人) 。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监护中常涉及相关事项有:监护人、监护权、监护人顺序、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委托书、监护人委托书等。
监护人证明材料可由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但一定要加盖当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让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加盖章。也就是说,在判断和证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时,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才有法律效力,村委会并不具备核查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的条件。因此监护证明需要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才生效。
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无力抚养”的基础上的。因此,对于 父母有能力抚养,而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然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而且,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属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 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综上所述,法定监护人证明的开具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证明书,还有一种是精神病法定监护人证明书。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了解“法定监护人怎么证明”的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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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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