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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监护人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1 15:21:36 人浏览

导读: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比如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那么民法总则监护人顺序是如何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有哪些?监护权的取得方式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法总则监护人顺序是如何规定的”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比如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那么民法总则监护人顺序是如何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有哪些?监护权的取得方式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法总则监护人顺序是如何规定的”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监护人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顺序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二、监护人的责任

  1、监护人负责养育被监护人、教育被监护人。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

  3、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4、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5、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监护人有该等行为时,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三、监护权的取得方式

  1、自然取得:即亲生父母在其孩子出生后自然取得对其孩子的监护权。

  2、承继取得: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如果和他人结婚,其继任配偶,即孩子的继父母通过婚姻关系取得对这个孩子的监护权。

  3、法院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取得:当本来拥有专属监护权的亲生父母没有监护的能力或者不正当履行监护义务的,由法院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未成年人的其他合适的近亲属或者村委会、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以及指定其他人员收养,或者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民法总则监护人顺序是如何规定的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它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对于成年精神病人,配偶是其第一顺位监护人。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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