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名称权案例
导读:
【基本案情】
“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海淀区工商管理局登记后,于2002年4月1日,新张剪彩开业。2002年6月1日,位于马路对面的“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也新张开业。他是在西城区工商局登记。
两公司为名称发生争议,都坚持自己是有理的。
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自己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先开业。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自己公司名称近似,经营类似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利益。
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两个公司虽然近在咫尺,但是,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管辖,没有侵犯对方的权益。
【律师分析】
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专用权,应当受到保护。
公司名称是一个公司特定人格的表示,是一个公司区别与他公司的重要标志。
一、在我国,关于公司名称,基本上是采用的“有限制的自由主义原则”与“真实原则”。“有限制的自由主义原则”是指:在不违反法律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的名称。“真实原则”是指:公司选择的名称,必须与经营的内容、经营的范围、承担的责任一致,不是他人产生误解,也保护了社会利益。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中还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公司。
二、关于公司名称之组成。
首先,看一看我国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如下: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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