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权的具体内容
导读:
尽管对公司名称权性质的争论很多,但有关公司名称权的内容的看法却又有共同之处。一般认为公司名称权包括名称设定权、名称专用权、名称的变更权和名称的利用权。
1、名称设定权。公司为自己设定名称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对于公司名称的设定,世界各国立法并不相同,有真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之分。所谓真实主义是指公司选定的名称必须与营业内容相一致,凡不一致的,均不予以承认,且不得转让或继承。所谓自由主义,是指可以自由选择公司名称而不论该名称是否与营业内容相一致。
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可以看出,我国公司名称立法应属真实主义,采真实主义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公司特定化,以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公司名称作为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志,能够将此公司与彼公司区别开来,便于公司对外从事交往。我国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均享有名称权,若以商业名称权概括,则其中企业法人享有企业名称权,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商事主体也享有商业名称权,其有关规定参照于对企业名称权的规定。
2、名称专用权。公司对其名称专有,非经转让等合法方式移转,其他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公司的名称权专属于特定的公司享有,未经合法方式取得,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使用,法律禁止公司名称权的干涉、盗用和冒用。公司名称依法经过登记后,在一定范围内只有该公司能够使用该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司名称经依法登记,在登记的区域内,他人不得再登记经营同一营业性质的该名称;未经登记而使用者,为侵害公司名称权。公司名称的独占使用,限于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使用,但使用时必须标明行业的性质。按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必须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才能使用,才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1]这就意味着公司名称权的获得,不仅要履行程序上的登记造册手续,还必须要使公司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方可有效享用。公司名称专用权作为一种独占、排他性的权利,其内容主要表现为排除统一或者类似名称登记和不正当使用的权利。[2]排除登记和排除不正当使用时公司名称专用权中不可分离的权能。[page]
3、名称变更权。公司名称权主体在使用其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登记使用的名称,可以全部变更,也可以部分变更。但必须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的变更须依公司意志进行,他人不得强制干预。
4、公司名称利用权。公司名称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而可以利用。公司名称代表了公司,透过公司名称可以看到公司形象、信誉和精神,看到公司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一个良好的知名公司名称,对公司而言,无疑是笔巨大的精神财富,他能为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并最终为公司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名称权人可以将其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方,从而使对方取得名称权。公司的名称权具有市场价值和价格,可以依法转让。包括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的名称权是一种人格权,因为它是企业法人取得和维护法人人格的必要条件,是表明企业的主体性并对企业不可或缺的权利。至于企业法人名称权具有市场价值和可转让性,正是其企业法人营利性的必然产物及其反映,构成了它的特色并与自然人的姓名权区别开来,不能以其特殊性而否定其人格权属性。在此,名称权作为一种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其市场价值和可转让性则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一、名称权的基本含义和范围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其客体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名称。法学界的学者们对名称权的认识不尽相同。
谈对企业名称权的司法保护——对江苏中原世创公司与盐城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名称权纠纷案的评析[案情]2007年9月11日,《盐城晚报》C32版、《江南时报》20
“长鸿食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海淀区工商治理局登记后,于2002年4月1日,新张剪彩开业。2002年6月1日,位于马路对面的“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也新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